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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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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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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民发〔2012〕193号文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落实工作的通知(鲁民〔2013〕36号)要求,凡具有我市城乡常住户籍并按规定服役的义务兵,从2012年冬季入伍第2年度和2013年夏季入伍服役开始,其服役期间家庭优待金标准调整如下:

(1)2014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0元标准发放;

(2)2015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0元标准发放;

(3)2016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6000元标准发放。

(4)对在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3倍标准发放

(5)对在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倍标准发放。

(6)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在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增发30%的优待金。

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的,应在领取毕业证的当年,开始享受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部分。

温馨提示:各年度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于每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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