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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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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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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范围有以下:(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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