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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税款还能追缴吗?| 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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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税款还能追缴吗?| 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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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起关于公司注销后,向股东追缴税款的案例,感觉很有代表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从纳税人角度看:千万要注意,不能误以为只要公司注销了就可以一了百了,以前的俗话说,跑了和尚跑不了庙,现在其实是反过来了,毁了庙也跑不了和尚。不过本案中,丁海峰不服的原因并不是不应该向他追税,而是认为稽查局税款计算得不对。其实税款计算没有任何问题,某公司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在被发现有账外收入,肯定是要纳税调增,同时税务机关允许其提供未入账的支出凭证,他提供不出来,所以就用调增的收入弥补某公司申报的亏损,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款。有人提出所得税应该扣减成本费用,既然无法提供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就应该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需要满足特定情形的,某公司本身是查账征收方式,没有证据显示其账面混乱无法准确核算所得,不可能因为其隐匿了收入就改变征收方式。有人奇怪本案为什么只追缴了企业所得税?其实不是只追企业所得税了,也追缴营业税和附加税费了,这个在丁海峰上诉时提到了一句,肯定是因为对于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丁海峰没有任何异议,所以没有出现在本案的判决书中。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看:最高法的规定想必很多人并不陌生,但在实际中,税务机关运用这个条款追缴税款的案例其实不算多,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有:

一、注意追征期。少缴税款如果不能认定偷税,很可能会因为超过了追征期而无法追缴。本案不存在这个问题,但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

二、注意被查主体。切记一定是股东,而不是被注销的公司。本案中,稽查局最开始下达的处理决定的被查主体是公司,导致复议时失败。通常案发是因为某些发票牵扯出了被注销公司少缴税款问题,但一定要注意正式查处的时候,是要对股东立案,否则会白忙活一场。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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