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把银行卡借给别人使用”——也可能构成诈骗罪

问题描述

“把银行卡借给别人使用”——也可能构成诈骗罪
1个回答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女,在某茶苑饭店打工(收银员),认识了同在后厨刷碗的李某之母,二人脾气相投,很快便成为朋友。

一天,李某来看望其母亲,认识了同在该饭店打工的王某,并主动向王某索要VX。

2017年5月,李某给王某打DH,说自己的身份证是黑户要求借用王某的银行卡接收一笔钱,说该钱都是客户买房子钱并向李保证该钱都是干净的。

自2017年5月9日至2018年11月,陆续打入王某银行卡钱有160余万元,每次钱打入后,王某都是按李某的要求去银行把钱取出后交给李某,尔后,李某每次会给王某发200元红包。

2018年11月李某以某开发商的名义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到了交房期限,李某因不能向购房人交房被购房人集体找到家里。李某既不愿意向购房人退钱,又不能完成交房。

为了继续对购房人进行欺骗她找到王某,要求王某以某开发商王某之女的身份与购房人重新签订购房协议,王某碍于李某母亲的情面没有拒绝,于是,便按李某的要求与购房人见面并签订购房协议。

李某承诺事后会给王某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

李某未能按期交房,购房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王某以诈骗罪

 

审理:

XXX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

评析:

“借卡型”诈骗,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借用自己的银行卡是用来诈骗,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来用,并收取一定的佣金,且,协助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帮助他人骗取相对人财物的的行为。

一、“借卡型”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那么,借卡型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到底是什么呢?

(一)主观意愿不同

借卡型诈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其主观上不仅仅是将卡借给他人,更想通过借卡给他人从而获得相应的利润,甚至不借帮助他人实施诈骗行为;

而,隐瞒犯罪所得罪仅仅是在明知他人钱财系非法所得,仍将卡借给他人使用或帮助他人采取其他手段转移钱财的行为。

(二)客观行为不同

借卡型诈骗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仅仅是把卡借给别人使用或者是公帮助别人掩饰、转移非法所得款项,未参与上游犯罪的犯罪行为,也未与上游犯罪共谋。

二、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王某之所构成诈骗罪而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键在于王某是碍于李某母亲的情面,不好意思拒绝李某,按李某的要求,多次以某开发商之女的身份与购房人见面,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

其行为完全是虚构事实,使相对人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向李某付款。王某的帮助行为,使李某顺利实施并完成了对购房人的诈骗,因此,王某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