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的质押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特许经营权人作为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质押合同。在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包括
1、特许经营权的专门收费账户,在质押后,应当对于收费的专门账户进行设定,控制收费;质押的期限;质权实现的方式。代位行使收费权和完全控制账户,或者拍卖和转让权利;登记和备案;批准,权利往往是政府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质押同样要经过批准;权利转让的限制等内容。
2、经过批准。特许经营权往往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时带有专营性质。具有非常强的特殊性,对于经营人的要求比较高。质押合同订立前最好征求原有关批准部门的意见,在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再将质押合同送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会影响质押的效力。
银行等债权人对特许经营权人提供贷款时,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是常见的质押担保方式之一。特许经营权可分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及商业特许经营权,前者较为常见。特许经营权质押中的质物为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本质上属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实践中,使用特许经营权为商业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的,主要是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类特许经营权,例如燃气特许经营权、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是不可转让的,主要在于:一是权利人
一、银行承兑汇票不得转让是否可以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不得转让的,如果银行是出票人,汇票是不得转让的,如果是背书人,后手就可以质押,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
一、草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草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以继承的,但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草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
一、焦化产能是否可以质押焦化产能本身不能质押。但采矿权可以质押。在探矿权、采矿权担保和抵押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2、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关系解除后20日内,探矿权、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
一、出租车公司经营权是否可以转让符合条件的话是可以的。1、转让双方同时到业务科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提交书面申请。2、转让双方填写《个体出租汽车营运证使用权转让审批登记表》,经相关部门会签后,业务科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处长室审批。3、审批同意后,转让双方须到公证部门办理转让公证书,并将其中一份交业务科存档。4、受让人参加客运行业的岗前培训。5、转让双方凭业务科签章的市旧机动车交易表和格式公函到旧车交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对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2.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获得银行的贷款,是对土地资源的一种利用,使承包人或者可以获取的资金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发,或者可以利用融通资金从事其他方面的非农产业,一方面一定程度上解决剩余
保证金质押合同根据实际情形确定约定有权扣划。保证金质押合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形确定。如果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已特定化,专用于贷款质押担保,构成动产质押,法院不能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不能扣划该类账户的资金;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没有特定化,没有构成动产质押,法院就可以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
1、特许经营备案资质不可“借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2、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合同具有相对性,民事代理也只适用于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当事人特定人身、特定的身份、特定的法律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适用于民事代理的。3、《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作为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合同义务的履行能力、经营模式
一、法人不变更是否可以转让经营权法人不变更是否可以转让经营权要看具体情况定。在有的情况下是可以在法人不变更的情况下转让经营权的,而在某些情况下则不行。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法人不变更的情况下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
一、车辆在质押情况下是否可以买卖车辆在质押期间是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所以质押的车辆是不能买卖的,需要解除质押才能买卖。《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
一、车辆质押到期是否可以直接处理车辆质押到期后不能直接处理的,质权人与出质人需要注销车辆质押登记后,才能处理该车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二条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
法院查封的存款政府发放工人工资是合法的,用人单位非法拖欠劳动者的合法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其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
法律分析:只要教师的户口没有迁出农村,教师就可以享受与其村民一样的待遇。在编教师可以是农业户口,没有相关对户口性质限制的规定。 城里人渐渐地觊觎农村户口。使出各种手段想迁回农村,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会那么顺利,还有几个条件,如下:因教育户口迁出,毕业后,无生活来源。父母还是农村户口,并且未婚和没有工作。拥有农村宅基地,城市迟迟不稳定。退役解放军、士官、武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
癌症出院后复查可以报销。只是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比住院少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
辞职后原单位缴纳的企业年金,一般的解决办法就是由原单位管理,待达到提取条件后再进行提取,或后期入职其他缴纳企业年金的单位时,转入最新单位继续进行缴纳。辞职后原单位已经缴纳的企业年金是可以进行提取的。 一、辞职后企业年金怎么办 职工在辞职找到新工作之后,在新单位也有企业年金的,职工直接将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转入新就也单位即可。如果新的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
法律分析: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十五天之内到法院起诉。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到60岁时,如果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补缴,一次性缴满15年;或者转入其他类型的社保,例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
被开除的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除名和自动离职之前的工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朔及力仅限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日起,之前没有缴费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