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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不能收取委托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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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不能收取委托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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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段时间,四处传说律师法又要修改,有很多律师同行在提建议。

      前几天,我和实习律师在聊律师能不能收取当事人送的茶烟酒时,我说,没问题啊,当事人赠予,为何不可以呢?

实习律师说,他记得学过,律师不可以私自收取当事人财物。

      我说,不能私自收钱这个没错,但是,茶烟酒只是礼物,不是财物,如何不能收呢?那是当事人赠予给代理律师的礼物,又不是房子车子一样的财物,记得前几年广州某大律师还在朋友圈晒,当事人在判决后送他五十万港币和几瓶皇家礼炮呢!再说,又有哪个律师没有私自收过茶烟酒之类的礼物?

      实习律师翻开《律师法》,我看到《律师法》第48条第一项规定,私自接受委托、收费,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如何解读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难道建立了委托关系之后,委托人就不能赠送代理律师礼物了吗?茶烟酒算不算财物,算不算利益?

红包呢?假如委托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赠送红包呢?

     《律师法》这一条规定已经实施多年,但没见过哪个律师收取委托人赠送的茶烟酒被处罚过?有时委托人是律师的朋友,咨询时没有给咨询费,带了茶烟酒给律师,那算是律师私自收取委托人财物吗?

      所以,我想,在这次修改《律师法》时,是不是对这一规定或者删除,或者做一个详细的修改,定义哪些属于律师不能收取的财物或者利益,是不能主动索取,还是不能被动接受。

还有,委托人赠送的礼物,律师能不能私自收取,是否应该通过律所收取?

      我想了想,我是不是该就《律师法》第48条第1项规定提出修改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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