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1)以上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的理解与适用一
(摘录于黄太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背景说明具体理解》)
对于以单位名义挪用的,不管使用公款的对象是单位或者个人都不构成犯罪。对“以个人名义”的理解,应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国家工作人员超出其职权范围挪用的;
二是未超出其职权范围,但以其他非法手段将公款挪用给他人使用,如逃避会计监管挪用的;三是挪用人与使用公款人相互有约定,通过个人打交道的。
“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单位对于公款的使用权,其实质是将单位公款非法置于个人的支配之下,也就是公款私用。这里所说的“私用”,不是看最终的公款使用者是个人还是单位,而是指个人非法支配、使用单位公款的行为,侵犯了本单位对于公款的正常使用权。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该种行为的关键是“以个人名义”,它是指打着个人的旗号。实践中多表现为在单位的出借款条上或者其他提供款项的文件上签的是个人的名字,且无单位的公章。
这样,虽然把单位的公款借给了其他单位,但手续上反映的却是个人把钱借出。
解释中的“供”是提供的意思,包括借出或者赠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第一款的解释》中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规定,主要是行为人是如何将单位公款提供出去的,从而进一步判断是否侵犯了本单位对于公款的占有、使用权。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个人决定”,既包括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决定。
但是,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是指出借、提供公款的款条上清楚地写着单位的名称,而非个人的名字。
这里所说“其他单位”中的“单位”,与刑法第三十条中单位的范围是一致的,即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
既包括谋取财产性利益,如钱物,也包括谋取非财产性利益,如为子女解决住房等。“个人利益”是指具体利益,而不是指挪用人和用款单位的负责人相互认识,关系不错,是好朋友等。
(2)以上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的理解与适用二
(摘录于王尚新、王宁:《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第一款的解释》中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包括挪用人私自将自己经手或者管理的公款以个人的名义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也包括虽然通过集体决定的方式,但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这种情况,行为人个人实际上对公款进行了控制和支配,是利用单位的钱为自己做人情,使借钱的单位承行为人个人的情,实质上属于行为人自己使用了公款。
【典型案例裁判指引52】《刑事审判参考》第805号姚某文贪污、受贿案: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并收受贿赂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
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则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谋取个人利益为要件,该情形下收受贿赂的行为,可能同时被认定为谋取个人利益,即一行为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编者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追诉时效不同,对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收受贿赂按想象竞合从一重,有可能要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如行为人2012年1月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100万元给其他单位用于经营并收受贿赂10万元,2019年1月案发,由于受贿罪已过追诉时效,对行为人根据想象竞合从一重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在此种情况下仍然机械照搬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第一款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行为人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实行并罚,则实质上是对谋取个人利益的事实(包括挪用公款的事实)进行了双重评价,违反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典型案例裁判指引53】《刑事审判参考》第574号杨某珍挪用公款案:没有侵犯公款使用权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犯罪侵害公款的本质特征在于使单位公款失控、处于风险之中。侵犯本单位公款使用权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条件。归还可能性是挪用公款罪的成立前提。
【典型案例裁判指引54】郑某胜挪用公款案:挪用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设立的银行共管账户的资金如何定性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挪用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共同设立的银行共管账户的资金的行为,应当区分主从犯,根据主犯的性质认定;
如果罪责相当,无法区分主从犯,一般成立挪用公款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 法释[1998]9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以上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的理解与适用
(摘录于熊选国:《<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二)——兼论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处罚》)
挪用公款供单位使用,下列两种情况要按挪用公款罪处理:
第一种情况,以个人名义将单位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因为是以个人名义,类似于先将公款挪给自己,自己再处分公款,那是对赃款的处置问题。
这种情况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如何认定是“以个人名义”,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超越职权,并逃避财务监管。如某公司的老总,他的朋友开的公司向他借钱,他就让财务将钱划出去,财务不肯,说没有名目。
他就虚构了一个名目,说子公司需要钱,然后先将钱划到子公司的账上,再由子公司将钱打出去。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以个人名义。
二是行为人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三是尽管没有约定,但实际上借款、还款都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
第二种情况,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种情况构成犯罪有两个条件:一个是个人决定,不是集体决定;
二是谋取个人利益。这里的个人决定,既包括职权范围内的决定,也包括超越权范围的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双方约定了(不管他实际上是否获取了利益),也包括双方没有约定,但实际上他获取了个人利益。
这里的个人利益,既包括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不正当的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的利益。物质性的利益,如钱财等;
非物质性的利益,如解决就业指标等。但谋取的利益,应该是具体的、实际的利益。这个利益应该是具体的、实际的,可以用证据证明的利益,不能把友情关系等都放进去,否则太宽了。
但也要防止过于机械,如国家工作人员擅自将公款借给自己或其家属参股的公司、企业使用,行为人实际上是谋取了私利或者是为了谋取私利,应以挪用公款行为论处。
3.《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3年11月13日施行 法[2003]167号)
四、关于挪用公款罪
(一)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行为的认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
“个人决定”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
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三)国有单位领导向其主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借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
作者:朱逸豪贪污罪中的特定款物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以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而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只有7种: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根据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失业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属于教济款物范
一、挪用公款罪中的数额较大具体标准是多少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2、法律依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
一、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如何界定通常所说的“公款”。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等。如国有金融机构吸收的公众存款、保险金、股票资金等私人资金。此外,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和第117条规定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挪用公款罪中营利活动的认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罪中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形包括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
一、村长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1、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村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
一、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量刑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
一、挪用公款罪中营利性活动如何认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营利活动是指利用公款获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包括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
一、挪用公款罪是归谁立案 根据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应归公安机关部门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除帮助侵权外,侵权方的行为需在“商标性使用”基础上增加近似、类似等情形方可构成侵权。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法院常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认定基于侵权方切断了商品与来源之间的联系从而认定侵权。然而何谓之来源并无明确说法,有的学者认为基于来源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如下: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所以六万元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
时间:2022.05.14 作者:黄晓妺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状表示由“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使得“违法所得数额”成为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定追诉标准。但对于
一、最新的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
你好,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审计查出工程按合同约定未达到付款条件的提前支付工程款,就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对于支付价款的相关规定
一、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立案。这里要注意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且进行非法活动的”这是一个并列条件。5、
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
根据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最新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有以下量刑标准: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挪用公
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如下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挪用公款案量刑时的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