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上出于过失。如果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按刑法其他有关条款定罪量刑。
(3)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
(4)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针对重伤、死亡、财产损失的标准后述)
三、构成该罪的三档刑罚
1、第一档刑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重伤、死亡人数及财产金额有具体判断标准:
(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 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以上三种任一情形发生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2、第二档刑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
其中肇事后逃逸、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两种情形的具体判断标准:
(1)肇事后逃逸:指行为人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即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行为人交通肇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而逃逸的,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情况(比如致轻伤后逃逸,轻伤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如下两种情形:
? 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或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第三档刑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1)“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受害人是否因逃逸得不到救治而死重点判断)
(2)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3)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四、按交通肇事罪定罪特殊情形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五、经办过的案件判决结果总结
(1)被告致一人死亡、负全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取得家属谅解,判十个月。
(2)被告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判一年六个月。
(3)被告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判一年九个月(不服上诉二审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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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准确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就必须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准确把握主观故意的时段性。发生后,肇事人的心理状态时刻发生着变化,其行为也变得复杂多样,导致在司法认定上,逃逸与、逃逸与救助界限模糊。甚至有学者认为,逃逸与自首、救助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件之中,因为两者在主观方面决然相反,无论认定哪一方,都将是对另一方的否定。例如肇事人肇事后逃逸,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到司法机关自首,后面的自首行为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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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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