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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殴打女友,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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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殴打女友,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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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近日,一段深夜女子遭男子殴打拖行的视频在网上引发高度关注。视频画面显示,一名女子在街头行走时,一男子突然用拳重击她头部,并连续用拳头、脚踢她的头部和腹部,并将她拖出视频监控区域。

(6月25日)下午,大连警方证实,视频中的殴打事件是今年6月22日凌晨,发生在甘井子公安分局华东路派出所辖区的一起警情。

目前,被害人吴某经过治疗,导致脸部软组织挫伤,已经出院,大连警方也已经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正在全力开展案件的侦破工作。

(6月25日)22时多,大连警方确认,在甘井子区南关岭一居民小区将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1岁,大连人)抓获。

经初查,王某因与其女友感情纠纷情绪波动,酒后于22日凌晨路遇被害人吴某,对其施暴并强制猥亵。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律师普法】

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如果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的行为的,就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行为。

如,行为人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当行为人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时,关于“情节恶劣”的认定,只要行为人具有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即可。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以上寻衅滋事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依法将成立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另外,如果行为人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犯罪的,依法规定其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为发泄情绪,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如果王某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同时,存在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又造成吴某轻伤以上结果的,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其行为将涉嫌寻衅滋事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加重情节)、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一罪论处。

由于行为人王某当时是在酒后实施的违法行为,如果其当时已达到醉酒程度,那么,对其实施的犯罪,依法是应当负刑事责任。

还有其他疑惑的,欢迎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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