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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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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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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是指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于主刑适用的刑罚。根据刑法典第34条、第35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  

1.刑法分则对于罚金刑的规定有四种方式:一是选处罚金,即将罚金规定为选择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二是单处罚金,即罚金只能单独判处,此一情况只适用于犯罪的单位。三是并处罚金,即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2.根据刑法典第56条、第57条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一般附加适用于以下三类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谓应当,就是必须一律附加,而不是可以附加,也可以不附加。(2)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指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可以”,是指根据犯罪的情节、危害结果等情况综合予以考虑,可以附加,也可以不附加。(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至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则应以刑法分则的明确规定为依据。我国刑法典分则中,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共22条,主要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四类

3.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没收财产主要有以下三种适用方式:(1)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在量刑时,既可以对犯罪人附加适用,也可以不附加适用。(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必须择一判处,且只能附加适用。

4.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中,并没有包括驱逐出境。但是,刑法典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此可知,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是一种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附加刑。   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必须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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