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军用房地产出租的必备条件?军用房地产能否转租?非法转租如何处理?
结论:
军用房地产需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发放《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方可出租。其转租的处理规则依一般租赁合同规则处理。
分析:
一、军用房地产出租的必备条件
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承租人需办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方可承租军用房地产[1]。
据《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视租赁对象不同由不同机构审批[2]。
一般来说,《租赁合同》都会对此有所约定,如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加盖合同章后生效”。
出租人取得许可证,合同即生效[3]。
二、军用房地产能否转租?
目前法律对军用房地产转租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且现有判例皆按一般租赁合同处理[4]。因此,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军用房地产[5]。
三、非法转租如何处理?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军用房地产的,构成非法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6]。但是,如果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不得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7]。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若被解除,则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丧失对军用房地产的占有依据,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次承租人腾空返还军用房地产[8]。
[1]《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3条:严格实行租赁许可证制度。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是军队开展空余房地产租赁活动的合法有效凭证。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到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并在租赁场所明显位置悬挂。
承租人自领取《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持《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不予登记备案。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编号印制,并按规定权限分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地区性房地产管理处核发。
[2]《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第8条:
军队房地产的出租,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直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房地产管理处(分局)审批;
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委各总部(下称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二)自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三年(含)以下的,由军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
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总后勤部审批。
(三)房地产出租给港、澳、台以及外商,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并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超过上述限额之一的,报总后勤部审批。驻有军事机关或部队的营区内的营房、场地,不准出租给港、澳、台及外商。房地产出租,租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期满后可续租。
[3]四川省(2016)川01民终280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在原审庭审辩论终结前,成空养殖场已经取得完成审批手续并提交了(2009)房租证字第×××号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之规定,成空养殖场在原审庭审辩论终结前提交了租赁许可证,证明双方在2008年4月20日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已经取得了军队房地产部门的审查批准,故双方在2008年4月20日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已经生效。
[4]如广东省(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17号、山东省(2013)历民初字第1620号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1款: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2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山东省(2013)历民初字第1620号:1、关于涉诉房屋的转租或交由他人使用根据合同约定,济南燕山食品公司如要将涉诉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互换使用时,必须征得济南军区第四干休所书面同意,且转租双方必须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且不得擅自改变承租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济南燕山食品公司将涉诉房屋交给济南某某公司、济南圣鼎萱公司实际使用的行为未征得济南军区第四干休所的书面同意,但济南军区第四干休所在2009年就曾开具过付款单位为“圣鼎萱”的房租或费用的收据,济南军区第四干休所在2009年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涉诉房屋由济南圣鼎萱公司使用的事实。
因济南军区第四干休所未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故济南军区第四干休所认为济南燕山食品公司存在擅自转租行为,合同应当解除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8]山东省(2013)历民初字第1620号:因济南军区第四干休所与济南燕山食品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被解除,济南燕山食品公司与济南圣鼎萱公司已丧失了对涉诉房屋的占有依据,故济南军区第四干休所要求济南燕山食品公司、济南圣鼎萱公司腾空返还涉诉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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