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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指南

问题描述

南宁市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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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申请变更的民族成份必须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成份;

2、个人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2、申请变更的民族成份必须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成份;

3、个人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4、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第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6、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7、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办理流程

1.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附送如下材料:

申请变更人及其父母户口本;申请变更人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申请变更人出生证;4视具体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2.县(区)民族局受理

3.县区民族局作出初审意见(20个工作日)

4.上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二受理(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持材料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经逐级呈报市公安局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机构

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办理地点

南宁市政务服务科园分中心(地址:高新区科园东五路)

联系方式咨询电话:

0771—3221268(科园分中心);窗口电话:0771-322122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6:30

法限天数20天

承诺天数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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