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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补充证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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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补充证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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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庭后补充证据期限

1、当事人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这个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这个期限叫做“举证期限”。

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开庭后补充证据的时间是什么

案件开庭后,当事人还可以补充证据。如果法院认为该证据对案件有较大关联性,法院会再次组织开庭举证、质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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