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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失业金领取标准和政策,法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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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失业金领取标准和政策,法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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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上海市失业金领取标准是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05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44元/月;(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20元/月。

具体政策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05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44元/月;(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20元/月。

《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第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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