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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轻伤标准多少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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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轻伤标准多少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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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部门轻伤标准不同,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轻伤规定: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

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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