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相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只有同时符合程序要件与实体要件,方能合法合理的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今日笔者就谈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及的“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如何理解及适用问题。
一、利用“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版(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正确理解“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可大致对应,劳动保护即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条件只要指生产资料条件,还可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之外的劳动条件。(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第三版第51页)
2、劳动保护条件即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即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从事劳动提供的必要条件,包括劳动保护条件和其他劳动条件。其他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
(摘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组织编写的《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人民出版社出版2014年2月第一版第37页)
3、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将会发生工伤事故。
如矿井作业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片帮、水火灾害等事故;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和碰撞等。所有这些,都会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
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安全和生命健康,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也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规定相应的劳动保护规则,以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即工作地点)、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
(劳动条件也包括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与职责、岗位调整、劳动报酬薪资结构及标准、薪资调整时机与幅度等范畴)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摘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2版法律出版社出版第56页、132页)
4、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2条)
5、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即劳动保护标准,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标准的总称,包括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和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这里重点说明一下劳动安全卫生立法与劳动卫生规程问题,因为这两个方面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息息相关:
(1)劳动安全卫生立法
我国劳动保护立法始于1950年5月劳动部颁布的《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1952年12月劳动部又颁布了《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最重要的是1956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8年1月15日发布;
2008年1月15日实施)废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8年1月15日发布;
2008年1月15日实施)废止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本篇法规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发布;
2007年6月1日实施)废止。国务院同时还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1980年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劳动安全卫生的国家标准,包括《安全帽标准》、《安全色标准》、《安全标志标准》、《高处作业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高温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有毒作业分级》、《冷水作业分级》和《低温作业分级》等150多项。
(2)劳动卫生规程
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规章制度。
A、防止粉尘危害
B、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
C、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
D、防暑降温、防冻取暖和防湿
E、通风和照明
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充足,但不能刺眼。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保持工作场所良好的通风条件。
F、生产辅助和个人防护用品
工作场所应当有配套的浴室、厕所、更衣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以及工作服、防护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
小结:正确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时建议一方面需审查劳动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劳动者具体岗位涉及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同时结合以上五个方面进行理解并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实质上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而未提供或提供不合理、不充分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导致侵害劳动者自身权益从而引发劳动者诉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
现实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各个行业有不同的规定,而且岗位、性别的不同,劳动保护条件也会不同,如:针对女职工规定了女职工的岗位禁忌和排班限制。
另外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法定性、基准性与合同约定需要统一起来,欢迎大家针对以上本文未尽事宜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雇佣关系的认定:用工期限较短,并及时结清劳务费用。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您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情形。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
劳动法里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的是什么所谓的“劳动保护”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和劳动卫生保护等两个基本内容。而“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一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一、劳动保护中的劳动安全保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防止和消除劳动者在劳动和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以及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我国《
如何区分劳动调解与劳动仲裁
所谓的“劳动保护”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和劳动卫生保护等两个基本内容。而“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一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双方或多方的互相斗殴行为,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从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互殴和正当防卫表面上具有相似性,都表现为双方互相打斗,如何划清二者的界限便成为实务中的难题之一。 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律师解答: 互殴,又称互相斗殴,通俗来讲就是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双方对参与斗殴可能出现的伤害结果有预见,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表现为平等性和一致性。平等性在于: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司法机关对公民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对待.任何公民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致性在于:一个内容是自己的权利或义务,相对来说,就是他人的义务或权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一个内容只是义务,不是权利,但
劳动合同和劳动协议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主要涉及的法律是《劳动法》,需要劳动者进行劳动仲裁,而劳动协议产生的纠纷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法律程序涉及的主要管理机构是人民法院属于民事诉状。被雇佣的个体不同劳动合同雇佣的个体只能是企业,也就是具有相关机构注册具有独立经营权的组织,而劳动协议雇佣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具有独立经营权的企业。附赠劳动合同&劳动协议劳动合同甲方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与联系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监察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
【法律意见】1、概念不同。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一定是一个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主管理人员。比如,公司的董事长一般是法定代表人;而企业负责人可以是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2、承担责任不同。法人代表是企业的法定负责人。只要公司出了事,肯定要被追究责任,并追究具体负责人(以
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区别主要在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可以同时进行吗 劳动者可以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又可以进行监察举报。两个机构的职权不同,其职权行使没有联系,可以同时进行。 认识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主管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并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劳动监察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劳动行政部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处罚
劳动调解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有哪些区别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差异:1.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
首先从概念上看。劳动经济补偿金是在 劳动合同解除 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惩罚性补偿措施。 用人单位“违法”是劳动者请求赔偿金的前提,比如劳动合同未满,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合同约定的行为。 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做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劳动争议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由此可见,这两者并非是可以分出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
劳动协议与劳动合同有怎样的不同点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签订就业协议的一种书面合同。其内容主要体现毕业生情况和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和意见及学校意见,其协议约定仅指学生在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去工作的一份书面合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证部门是各级县、市人事调配部门。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依据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二是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一、两者在逻辑关系上具有统一关系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之后,劳动关系的确立开始更多地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达成一致。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对于是否确立劳动关系、与谁确立劳动关系、确立怎样的劳动关系均只能由劳动者意思自治。所以,市场经济国家产生劳动关系的一般形式是劳动合同。甚至可以说,劳动关系全部为劳动合同关系,二者具有统一性。劳动合同的订立是确定劳动关系最主要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