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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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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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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1、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

2、广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狭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专指侦查中运用的某些特殊侦查手段。

二、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

1.公安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1)立案条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在立案以后的侦查过程中才能使用【未经立案(尤其是在立案前)不得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案件线索】。

(2)案件条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只能适用于5类案件。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B.恐怖活动犯罪;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D.重大毒品犯罪;

E.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③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④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⑤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侦查工作需要条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基于侦查工作的需要(使用其他侦查手段难以达到侦查目的、存在重大危险,因而有必要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4)批准条件: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2.检察院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1)立案条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在检察院立案以后的侦查过程中才能使用。

(2)案件条件(2类):检查机关只能在查办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A.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B.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侦查工作需要条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基于侦查工作的需要(使用其他侦查手段难以达到侦查目的、存在重大危险,因而有必要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4)批准条件: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5)有关机关执行条件: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需要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分离】。

3.追捕中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1)追捕对象条件:只有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才可以使用逮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A.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B.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审批程序条件: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采用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

(3)限制条件:追捕过程中只能采用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不明确]。

【公安规定】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三、技术侦查措施批准: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种类、适用对象[立法没有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机关]。

1.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是指在审批技术侦查措施的时候,要根据必要性原则来确定是否采用,只有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确有必要,采用其他方法难以达到侦查目的、存在重大危险的时候,才能批准使用;

2.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

3.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对象[公安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四、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

3个月、自决定签发之日起计算。

1.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2.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不受3个月期限的限制):

A.侦查目的已经达到;

B.侦查目的虽没有达到,但采用其他常规侦查手段也能达到预期目的,没有继续采用该侦查措施必要;

C.案件撤销,已无继续侦查的必要。

3.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A.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B.没有规定延长的次数限制、最长期限。

五、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1.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期限执行。

A.批准措施的种类;

B.批准措施的适用对象;

C.批准措施的期限。

2.侦查人员保密义务:

(1)信息保密: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个人隐私。

(2)信息销毁: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

A.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

B.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追究民事责任、纪律惩戒等】。

(4)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收集材料的使用:

1.依照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据适格性、不需要转化】。

2.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A.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B.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提示】技术侦查包含7类具体手段:

①电子侦听(麦克风侦听):是指通过窃听设备对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性的口头谈话进行侦听。

②电信监控:是指通过对各种通信方式的联系进行监控。

③电子监控:

A.进行秘密的拍照与录像;

B.使用电子设备对侦查相对人进行监视、跟踪、定位。

④邮件检查:对纸质的通信和包裹、快递等物流进行秘密检查。

⑤密搜密取:对侦查相对人所处的地点、物品进行秘密的搜查以及提取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

⑥外线侦查:是指技侦部门所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秘密逮捕等综合性手段。

⑦网络侦查:是指对互联网展开秘密侦查的一类手段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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