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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实施前后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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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实施前后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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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的重大调整与重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民法通则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三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3年。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前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产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等的原因考虑,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应适用民法总则3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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