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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换汇导致银行被冻结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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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换汇导致银行被冻结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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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很多人的银行账户被异地公安冻结,都是由于私自换汇导致。为图便利,直接通过个人、找换店、换汇公司进行换汇(包括人民币换外币,外币换人民币),殊不知法律风险非常大。

换取的款项往往是不干净的涉案金额,由于私自换汇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不构成善意取得,一旦收取的是受害人被骗款项或其他涉案金额,基本是要退还的。

退一步讲,即便所换金额不是来源于具体的受害人或涉案金额,仍可能要面临被外汇管理部门行政罚款的风险。事实上,国家规定每人每年购汇额度为5万美元(或等额外币)。

为规避法律风险,建议有使用外汇需求的朋友前往正规银行进行合法购汇。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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