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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生女,男子诉请离婚!女方:离就离!一审法院:先冷静冷静,暂不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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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生女,男子诉请离婚!女方:离就离!一审法院:先冷静冷静,暂不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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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21年4月30日,湖南人李先生收到了某市法院的判决书: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

据李先生介绍,2021年3月3日,原告李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某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双方抚养的3岁多女儿汤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并非李先生。

李先生在起诉状中称,2015年11月25日,原、被告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再婚,被告与前夫育有一子付某杰;2017年11月13日,被告与原告生育一女汤某某。

2021年初,被告与原告争吵过程中告知原告,汤某某非原告亲生。2021年1月29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除了原告为汤某某生物学父亲的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

2021年3月3日,该起离婚案在某市法院公开审理。

胡女士在庭审中辩称,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是原告所做亲子鉴定无依据,是对被告母女的伤害,自己愿意单方抚养孩子;

振兴家园1栋3单元309号住宅虽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父母出资为付某杰所购,若房屋问题不能判决归被告单独所有,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2021年4月27日,某市法院下发判决书。法院判决书显示,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两人能够慎重考虑、理性对待,相互关心,相互体谅,共同协作,努力维系家庭,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

且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收到判决书后,李先生对该判决结果不服并表示将整理上诉材料,继续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重审结果

直至今年的5月12日,李先生与胡女士离婚案有了新进展。

该案经某市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某市法院在2022年3月18日下发了重审一审判决书。重审一审判决经网上宣判后,李先生于4月15日收到了某市法院邮寄的纸质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准予李先生与胡女士离婚,胡女士向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款330782.4元,并向李先生支付子女抚育费、精神抚慰金、亲子鉴定费合计42521元。

胡女士对判决结果不服,以“重审一审判决将婚后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证据采信不当、事实认定不清”等为由,于4月15日提起了上诉。

目前,她在等待二审开庭通知,案件正在审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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