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1、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2、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
(1)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2)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3、合法性审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所作的抽象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出了其法定的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守法定的程序,是否滥用职权。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要认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滥用权的表现之一)、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情形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3)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
二、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区别与联系有哪些
1、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指法院主要在合法性层次上审查、监督行政行为,即便是偏轻偏重,也要予以维持,不得判决变更。
2、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指具体行政行为既要在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违背法律的精神的前提下,又要公正、适当、合乎情理。
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联系这两者的关系
合法性是合理性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行政行为若已不合法,合理性就被其所吸收,只有在行政行为合法的大前提下,才会存在合理性的问题。
一般而言,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产生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场合,即法律往往只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幅度,此时,行政机关在此范围内自主决定轻重而实施行政行为不存在合法与否的问题,只产生合理、公正与否的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能对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合理性)进行干预,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管理。
如对某公民诉请法院减少行政罚款,法院首先要用合法与否的五个标准审查,都符合时才审查适当性,除非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畸轻畸重外应以维持。
论及此问题时有人总将“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作为审查合理性的依据,但实则不然,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也是可以撤销的,这足以说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已经达到违法的程度。
所以,只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即便有不合理之处法院也无权审查,而只能采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作法。
三、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1、审查的标准问题是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核心问题。五项标准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即为合法,法院应予判决维持。五项标准中只要有其中之一不符合即为违法,法院就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2、合法性审查的五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五是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所以,合法性审查的“法”,首先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行政诉讼法》,其次指若干单行行政性法律、法规和参照的规章及司法解释。
3、应该指出的是,上述五项标准是衡量行政机关积极的、作为的行政行为的标准。对行政机关消极不作为认定违法的标准是,行政机关对法定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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