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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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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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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中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

旧版停止签发,但仍可使用。

《出生医学证明的作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4、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5、为户籍管理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提供医学依据;

6、为其它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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