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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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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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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能否并用的问题。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一般均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钱或支付金钱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有观点认为,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因此违约金就是一种预定损害赔偿,其与约定损失赔偿性质并无不同,因此不应存在同时适用的问题。

也有观点认为,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并未禁止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同时约定,因此应当允许。

 

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之间虽然具有相似性,但也存在差异:违约金的约定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之价值,而约定损失赔偿仅是为违约行为发生后方便计算损失赔偿数额,不具有明确的担保合同履行之意义;

违约金的支付理论上仅需存在违约行为即可,而约定损失赔偿由于其本质上仍是一种损失赔偿,因此应以存在损失为前提条件,虽然这个损失的具体大小和数额无需当事人证明。

 

此外,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该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即如果当事人没有请求增加违约金而违约金低于当事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在违约金之外另行主张赔偿损失,只要其所受赔偿的总数不超过其实际损失即可,即法律确立的违约损失全部赔偿原则,不必拘泥于赔偿的名目,而仅需关注赔偿是否弥补当事人的全部损失以及是否使其获得额外利益即可。

从这个角度上看,允许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并用,也就不应否定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的并用。

 

其次,双方当事人违约时,违约金及约定损失赔偿条款的适用问题。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并未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失效,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时,不应影响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

如果能够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需负更重的违约责任时,该方当事人仍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金或违约损害赔偿的给付义务。

 

再次,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在已经确定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适用的情况下,是否还应支持当事人提出的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之外的其他损失赔偿请求,是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问题面临的又一个法律适用问题。

对此,有观点认为,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并无排斥关系,当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在违约金之外请求赔偿。但约定损害赔偿系当事人对违约后造成的损失的预约,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违约后再行计算实际损失,因此,在适用约定损失赔偿的情况下,不应再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其他损失赔偿请求。

也有观点认为,既然我国法律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是全部赔偿原则,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大于约定的损失赔偿额时,不应排除当事人该项权利的行使。

约定赔偿数额是免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其作为权利人可以自行放弃该权利,选择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换言之,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大于约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仍应支持其约定损害赔偿之外的赔偿请求。

只有全面考虑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看,应当是更为可取的。

来源:最高裁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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