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交车肇事谁来承担责任 在公交车肇事后,肇事的另一方很容易会陷入一个困扰,就是这个车是公交车司机开的,但是这个公交车本身是属于公交车公司的,那么这个责任应当是由司机承担,还是由公交公司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公交车出现的事故的话,所有的事故都是要有公交公司来进行承担的。
二、司机要赔偿吗 1、因为在此时,公交公司属于车辆的所有人,而公交车司机只属于车辆的使用人而已,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当中,如果使用人与所有人不是同一个人的话,那么如果是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机动车一方负有责任,应当是由所有人一方的强制保险来进行赔偿,如果强制保险赔偿之后还有不足的部分的话,那么使用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所以这就很明白地告诉我们了,如果说现在交通事故的话,哪一方有责任,由哪一方进行赔偿,在公交车和其他车辆出现了碰撞之后,如果交警在来到现场之后,对于责任进行了一个划分,觉得是另一方车辆应当负全责的话,那么由另一方车辆来负责就好,公交车司机和公交公司都不需要负任何的责任。
3、那么相对应在另外一种情况之下,如果公交车和其他的机动车出现了碰撞,而公交车需要负责任的话,那么此时是在公交公司所给公交车缴纳的交通强制保险的范围之内来进行赔偿。
当然,在保险公司赔偿了之后,如果还有不足的部分需要个人补偿的话,那么是由机动车的使用人,也就是公交车的司机来进行个人补偿。
4、如果车辆的使用人对于这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话,那么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5、也就是说,如果这个车辆的事故是由于公交车司机自己的操作失误,或者是违反了交通法规而造成的话,在这种情况之下,公交车司机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也就是说要进行一定的补偿。
三、公交车肇事案例 (一)双公交车相撞案 刘某从菜市场出来,搭乘701路公交车回家,701路公交车在经过一个弯道时,与迎面开来的逆行的一辆203路公交车相撞,并且剐蹭到路人张某,张某受了轻伤,刘某也受了轻伤。
后来经交警责任认定,203路公交车负全责,701路公交车系甲公司的运营车辆,203路公交车系乙公司的运营车辆,且事故发生的时候203路公交车已经暂停运营,司机已经下班,是司机私自驾驶该车去取工作服,另外,车上的运营灯还亮着。
后刘某要求甲公司赔偿,甲公司以事故无责为由拒绝赔偿。
张某要求乙公司赔偿,乙公司以公交已经停止运营,司机已下班,车辆的行驶是司机个人行为为由,认为张某应该找司机赔偿。
(二)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影响甲公司的赔偿责任 事实上,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对交通事故的双方责任的划分,而不会变更其他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有关客运合同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也就是说,公交车运行过程中造成了乘客刘某的受伤,公交车公司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需要考虑公交车公司有没有过错,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另一回事,甲公司可以在赔偿了刘某的人身损害后,再向乙公司索赔。
(三)203路公交车在形式上还在运营,乙公司依然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司机是工作人员,乙公司是用人单位,这点毫无疑问,但问题是,司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吗?
其实,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伤者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对这个概念做出了扩大解释,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了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都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很明显,司法者采用了“外观主义”。
本案中,203路公交车运营灯还亮着,在外观上,在大众的认知经验中,都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运营,所以乙公司是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当然,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司机追责,让司机赔偿公司损失。
1、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的部分,属于公车一方的责任,应当由单位承担保险赔偿以外的责任,而驾驶员自身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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