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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调整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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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调整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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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2012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的相关要求,并在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的的基础上,我市从2012年8月1日起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待遇支付)标准。

一、封顶线由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二、取消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每年提高1%的规定。

三、提倡首诊在基层。在实行首诊制、双向转诊制和异地就医转诊制的基础上,提高住院报销比例。经转诊的参保患者,其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由原来的85%提高90%;二级医院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三级医院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

未经转诊的人员,其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四、提高三级医院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支付比例。一、二级医院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支付比例不变,仍为90%和75%,三级医院支付比例从原来的65%提高至70%。

五、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提高后支付比例达到或超过100%的,按100%比例支付。

六、增加门诊特殊病种。将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每月定额标准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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