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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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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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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对村民委员会的概念作出了界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即村民委员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与村民委员会的纠纷属于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是,如果村集体土地存在土地征收项目,村委会履行的是“行政职能”,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

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豫民申6006号中认为,当事人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本案所涉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因政府征收拆迁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认定不属于民事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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