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刑事诉讼原则是“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也明文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但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的痛苦不是自证其罪,而是自证无罪。大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需要“自证无罪”的,但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又往往没有办法积极地自证无罪。
为什么犯罪嫌疑人需要“自证无罪”?
这是基于国家打击犯罪的需要,这种需要首先是由公安等侦查部门肩负的。
一旦有证据证明(可能)有犯罪事实发生,公安就有责任去调查相关的行为,形成的天然的“入罪方”,公安并不是法官,公安的义务就是查出谁“有”犯罪而非查出谁“没有”犯罪,其作为一个主体,虽然也负有不冤枉好人的责任,但是打击犯罪的责任和不冤枉好人的责任在公安内心并不是平等的,打击犯罪的责任是其需要积极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不冤枉好人的责任会在他们查不到(足够)犯罪证据的时候“顺便履行”。
所以其辨别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如果查不到,才会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
这说明公安实际上是“积极入罪、消极出罪”的,所以当事人如果想要积极出罪,是无法依靠公安的,也即只能“自证无罪”,因为没有“他证无罪”啊。
从逻辑上分析,自证无罪有两条路径:一条是辩方提出无罪方面的证据,也即不在场证明,他人实施行为,被害人同意,无主观故意等等;
一条是辩方提出控方有罪证据存在的问题,从而削弱对方对当事人有罪的指控。
但我国刑事实践中,第一条路径用得比较少,这就导致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出罪是通过第二条路径出罪。
但第一条路径才是更有把握能够实现无罪的路径,而且通过第二条路径出罪有一个很大的缺陷,那就是很可能比较慢。因为第一条路径才是出罪的最直接的路径,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也即A与B互斥,一旦证明是B,则可直接证明不是A;
而第二条路径则是证明“虽然有很多情况看上去像有A的存在,但实际上极有可能没有A”。
这就像办案人员看到一个“人影”,而人对“人影”的第一印象就是有人才有人影。但如果这时候有个人拿出一个人偶,告诉大家“没有人”,这只是人偶的影子,这个结果就会是非常直接的。
但如果要去找出这个人影有什么地方不符合人体的构造,与真正的人影有什么区别,就会比较慢,而且还可能会有人质疑:“不同的人影子不同,说不定这就是人影。”
这就是现在大部分刑事诉讼面临的一个困境,在大部分案件中辩方最需要的其实是找出“人偶”而非质疑该“人影”不符合人体比例,但大部分案件是找不到“人偶”的,要么辩方找不到人偶的位置,要么人偶的位置有人看管,辩方无法接近人偶,要么辩方其实也不知道那个影子是人的影子还是人偶的影子,这涉及到当事人证据意识及律师取证权的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与“自证无罪”关联度非常高的一个反向概念是“疑罪从无”。
虽然这个概念很常见,广泛地出现在各种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论文中,但实际上这个概念在实践中存在极大的认知分歧。由于中国没有一部完整的刑事证据法,我国对于刑事证据的要求,在立案(及)侦查阶段可以被概括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审查起诉阶段则是“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审判阶段才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而相较于“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和“证据充分”的门槛是很低的。因为这个两个标准本身都存在很多问题。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标准只是要求有证据且这些证据与事实相关联,而就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则不做太多要求,而且对于证据的具体构成经常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在部分地区刑事立案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随机性。
而“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标准较之“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而言在实践中会略微明确一些。因为大部分案件在审查起诉之前会经过审查批捕的程序,而审查批捕有《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作为指导,加之部分罪名有《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作为参考,所以一般来说,有经验的检察官会化用审查逮捕的标准,对审查起诉的标准进行合理的确定。
从逻辑学的层面分析,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衍生出的反向观点可能有两个,一为“无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二为“有证据证明无犯罪事实发生”,这刚好对应了上文中所提到的两种“自证无罪”的出罪方式。
而“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在语言学上刚好可以分为“证据充分”和“事实清楚”,一方面是“证据充分”,“证据充分”是对“有证据证明”标准的进一步提高,也是对“排除(证据上的)一切合理怀疑”的前奏;
“事实清楚”则是对“有犯罪事实发生”的进一步要求,也是“排除一切(关于事实的)合理怀疑”的前奏。
所以,刑事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三个标准理论上是两两衔接、逐步提高的。
那么这与犯罪嫌疑人需要“自证无罪”有何关系?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需要自证无罪,是因为在公安机关看来,已经符合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这一标准,那么如果没有反证或者其他理由去证实“无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或“有证据证明无犯罪事实发生”,其实等于没有证据证实不属于“证据充分”和“事实清楚”。
也即最大的问题是,虽然理论上“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应该是比“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更高的标准,但是没有规定、也没有人能充分论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这个标准实际上比“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高多少,这个百分比究竟是如何确定的。
“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与“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关系也是如此。
虽然刑事证据法的课堂上,老师曾经用类比于民事证据法的方式来论证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应当是70%的犯罪可能性,“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是90%的犯罪可能性,“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应当是99%-99.9%的犯罪可能性。
但是实践中,真的很少有公检法会主动这样严格地来处理每一个案件。
问题没有被提出来,则等于不存在,才是更常见的看法和做法。至于下一个阶段标准的理论上的提高,非常可能在当前阶段用文书的形式进行确定。
也就是譬如一个案件,理论上侦查阶段的证据量是A,证明力是a,检察院的证据量应当是A以上,证明力是b,法院的证据量应当是A以上,证明力是c,在公安机关觉得A没问题的时候,a与b与c之前的差距从何而来,为什么检察院会认为b≠a,而是标准有所提高,法院会认为c≠b,而是标准有所提高?
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提审的笔录成为了增量,二是前一个阶段的文书(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成为了增量,所以实际上,大部分没有律师辩护的案件,三阶段的证据关系及证明力关系都是A+文书+提审=B,a+文书的背书+提审的证明力=b,B+文书+提审=C,b+文书的背书+提审的证明力=c。
就很自然。这就是移送的客观标准,实际上还是一个看起来层层递进但实际上很可能“始终如一”的标准。
所以,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相较于侦查阶段而言,公检法的审查机制并没有什么不同,律师的出罪路径也没什么不同,只是这两种出罪路径在不同阶段可用的手段略有差别,譬如审查起诉阶段相较于侦查阶段增加了阅卷和质证,审判阶段较之审查起诉阶段增加了庭审。
看起来,案件越往后律师出罪的方式越多了,那么为什么案件越往后,当事人越难无罪?刑事案件的惯性究竟是什么?
这又涉及到一个移送的主观标准问题。也就是当侦查机关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的时候,侦查机关是很可能认为案件是会被起诉的才移送;
当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法院的时候,检察院是很可能认为案件是会被判有罪的才移送——理由很简单,谁都不想做无用功。所以这很可能导致在侦查阶段的尾声(需要确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公安就用检察院的标准来衡量手头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尾声(需要确定是否移送起诉),检察院就用法院的标准来衡量手头的案件。
这就是案件越进入后续阶段越难无罪的原因——没那么不愿意放的很可能之前已经放出来了。
此时如果没有律师提出抗辩意见,那么还是按照刚刚说的A+文书+提审=B,a+文书的背书+提审的证明力=b,B+文书+提审=C,b+文书的背书+提审的证明力=c的方式去进行,基本上不会有问题。
有问题的都在侦查阶段放出来了,审查起诉阶段可能偶尔有一些。
但如果侦查阶段有律师提出抗辩意见-a,那么公安首先想到的是让A直接升级,形成A(1+10%或者更多)的情况,从而增加自己的胜算而不是放了当事人;
审查起诉阶段也类似。这就增加了出罪的阻力。理由还是一样,谁都不想做无用功。
那么是不是侦查阶段不要请律师,等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再让律师介入会更好,以免增强a和b和c?千万不要这样想。因为最关键的是,没有律师介入,侦查阶段谁知道A是多少?
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如果律师不尽早介入,A的基数才会更多吧。因为正常的律师不会增加A,而只会想办法减少a。而且+10%也不是那么好加的,不是每个想加A(1+10%或者更多)的案件公安都能达到增加的目的。
所以如果律师比较靠谱,侦查阶段反而是律师最能发挥、最容易让当事人出罪的阶段。
哪些情况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特别批准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手续如下:1.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公函;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4.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户口本或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6.律师执业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办理以下手续:1、经侦查机关批准;2、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3、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会见犯罪嫌疑人;4、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需要,介绍信就是指律师事务所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本条文规定了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时所需要的材料,其中律师执业证书自不必多言,但关于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等,许多律师并未对其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什么手续1、会见嫌疑人的手续如下(1)、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辩护律师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2)、如果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二、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
警察抓人不需要逮捕令,可以是带回公安机关讯问的。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然后签发逮捕令,交由公安机关执行。是针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应当先报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下达逮捕决定书后,公安机关才能签了逮捕证,然后再由警察执行逮捕。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移送审查起诉是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之后,检察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对案件提起公诉,程序倒流或者不起诉,一般移送审查起诉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一、移送审查起诉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吗 审查起诉告知书需要通知犯罪嫌疑人。提醒您,审查起诉告知书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应当从逮捕执行之日算起,侦查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
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一般情况下,网络赌博报警派出所核实后可以抓人的,但是不能随便抓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不会随便抓人。
讯问女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女民警在场,法律未有规定,一般是男女民警均可。但搜查女性身体,需要女民警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
为什么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要戴头套犯人要戴头套的原因有:1.抓捕的时候是强制性的,嫌疑人没有选择或拒绝的机会,属于公安机关的执法流程。2.在现场处置的时,警察为了把人顺利安全的抓获和案件的办理,通常需要采取强硬的措施,戴头套防止嫌疑人受到人群攻击。3.带头套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a.可以保障案情的隐秘,侦查的秘密性;b.对嫌疑人的肖像和隐私也是一种保护;c.为避免因案情错误给嫌疑人带来负面影响或降低负
犯罪嫌疑人的换押证是什么意思换押证,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法律文书。仅限于司法机关使用。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群众扭送犯罪嫌疑人的需要办理哪些程序 公民扭送是不需要办理传唤之类的手续,但是要在讯问嫌疑人的笔录中注明其是如何到案的,另外再询问扭送的群众一份笔录,辅助印证嫌疑人是如何到案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公民把具有法定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四个办案程序:1、在刑事拘留的次日起37天之内,予以取保候审或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2、未批准逮捕而被取保候审的,在1 年内出具最终结论;批准逮捕的,进入后续侦查期间,一般2个月;3、逮捕的在后续侦查结束后,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时限1个半月;但是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最多2次、每次1个月,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4、审查起诉结束,不追究的予以取保候审;追究的移
一般情况下律师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或者法院的许可,只需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 但是,如果律师辩护人是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则经取得侦查机关的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
你以前的单位呢,这个介绍信是要单位开的,不是您个人写的。内容基本是单位名称、性质、被证明人与本单位的关系、职务、其基本信息,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事由。本人需要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仅供您的参考。
大家有很多疑问,为什么律师一定要为犯罪嫌疑人辩护,难道是律师见钱眼开? 不不不,那是因为律师的使命在那里摆着的。其实律师与司法机关(公检法)的使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一个是通过严格的适用法律来打击犯罪,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一个是千方百计的保护犯罪嫌疑人法律上的权利,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我们律师为之辩护的是被告人的权利,而不是被检察院指控的罪行。同时被
这种情况只要不是恶性暴力犯罪,一般是允许取保候审的,至于受害人一旦报案转为公诉案件后是没办法左右刑事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