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加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以下简称:病退鉴定)是指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作出的鉴定。
第四条 病退鉴定依据原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市人力社保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人社局发〔2014〕42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标准进行。
第二章 鉴定机构职责第五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会)统一管理全市病退鉴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负责病退鉴定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病退鉴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体组织实施病退鉴定工作;(三)指导、监督、检查区县病退鉴定工作;(四)组织全市病退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建立集体评议小组,并组织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进行鉴定复核;(六)定期组织召开全市病退鉴定工作例会,通报病退鉴定工作,研究分析和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七)承担上级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劳鉴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病退鉴定工作。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劳鉴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退鉴定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区县病退鉴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贯彻落实市劳鉴办对病退鉴定工作的部署和安排;(三)组织本区县病退鉴定工作的前期申报、材料审核、医学检查等工作;
(四)指导、监督、检查本区县内用人单位和存档机构病退鉴定工作;(五)组织本区县病退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负责本区县伤病托管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复工鉴定等工作;(七)协调本区县病退鉴定工作相关事项;(八)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病退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第七条 市、区县劳鉴会建立病退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市、区县劳鉴办具体负责本级专家库的组建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劳鉴办应根据病退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鉴定专家,由相关医疗机构在征求医疗卫生专家本人意见后进行推荐,经本级劳鉴会研究审核后聘用。
第九条 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资格且具备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熟悉劳动能力鉴定政策法规,掌握病退鉴定相关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第十条 鉴定专家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阅被鉴定人的病历资料,了解其伤残经过或病史,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
(二)严格按照鉴定标准,客观描述病、伤残程度,综合分析诊断资料,提出科学的鉴定意见;(三)不得向被鉴定人透露与鉴定有关信息;
(四)准时参加、按时完成病退鉴定任务,不擅自离岗、脱岗;(五)配合劳鉴办做好病退鉴定业务解释工作;(六)积极参加劳鉴办组织的各项鉴定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四章 病退鉴定程序第十一条 符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法定提前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向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提出病退鉴定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病退鉴定申请书;
(二)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四)病、伤残完整的病史资料复印件,主要包括住院及门诊病历、票据等;
第十二条 病退鉴定采取定期申报的方式,具体时间根据当年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病种、病情为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无效复发转移及各种原因所致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的,可以每月申报一次,申报起止时间按当年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体状况、病史资料、申请鉴定病种及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入户调查了解病情。
符合鉴定申报范围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参保所在区县劳鉴办申报;不符合鉴定申报范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和依据。
第十四条 区县劳鉴办在收到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的申报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依据病退鉴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病历资料所反映的病情程度符合病退鉴定标准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填写病退鉴定申报审核情况表。
受理的申报材料、花名册、公示情况报告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劳鉴办;对不予受理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市劳鉴办收到各区县上报的材料后,按病种组织鉴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相关医疗机构核实申报材料信息。
根据鉴定专家审查情况,确定申请人医学检查项目。第十六条 市劳鉴办负责联系相关医院进行鉴定前的医学检查工作。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统一组织申请人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医学检查。
市、区县劳鉴办应协调医院做好医学检查的组织衔接、检查结果交接等工作,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监督。第十七条 市劳鉴办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鉴定时间,并将参加鉴定人员名单提前两天以上通知区县劳鉴办,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统一组织申请人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区县劳鉴办工作人员应到鉴定现场进行组织和监督。
申请人因故无法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和鉴定的,申请人或直系亲属可向所在区县劳鉴办申请变更医学检查和鉴定时间。
第十八条 市劳鉴办根据申请人的病种、伤残科别和鉴定人数,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8名相关科别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鉴定前,鉴定专家应对鉴定对象严格审核,保证人、证、病史资料相符。鉴定时,鉴定专家根据申请人的病伤残情况、病史资料,结合医学检查结果,依据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须经两名以上专家组成员审核并签名。
对疑难和多科别的病例应扩大鉴定专家范围共同研究确定鉴定意见。第二十条 市劳鉴办依据专家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群众举报的,市劳鉴办及时公布鉴定结论,并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名单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如对当年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单位或存档机构提出,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可以向区县劳鉴办申请鉴定复核,区县劳鉴办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劳鉴办。
(一)申请人病、伤残在鉴定后出现加重或新的并发症,能够提供加重或新并发症的住院病历;(二)申请人病、伤残在申报过程中有重大疾病遗漏,能够提供遗漏疾病的住院病历;
(三)申请人申请鉴定病种与实际鉴定病种不一致。第二十二条 市劳鉴办接到区县劳鉴办报送的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适时组织集体评议小组进行鉴定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鉴定复核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劳鉴办应制定详细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病退鉴定结论应客观、公正、准确;病退鉴定场地应相对固定,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并实时监控;工作人员、鉴定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安排病退鉴定工作,应本着以人为本、方便便利原则,根据病情程度、路途远近等因素,合理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优先安排鉴定。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病退鉴定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鉴办有权终止或取消鉴定:(一)提供虚假病史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三)无故不参加或拒绝参加劳鉴办统一安排医学检查的;(四)有弄虚作假、无理取闹、威胁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等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病退鉴定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第二十七条 劳鉴办在病退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本年度鉴定材料立卷归档。
档案材料包括《申请书》、《医学诊断证明书》、《鉴定表》及简要的申报病历材料。第二十八条 病退鉴定收费标准,按本市有关收费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病退鉴定结论只作为参保人员办理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的依据。第三十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申请病退鉴定、区县伤病托管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复工鉴定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12月31日废止。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2总
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须知(一)申请条件1、员工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或正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员工系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且在医疗保险窗口已结算医疗保险费用。(二)偿付标准1、丧葬补助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1.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
一、申请职工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鉴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递交如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二)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被鉴定人近期免冠大1寸彩色照片1张;(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职工连续工龄核定表或《养老保险对账单;(五)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
如果缴费满五年,可以一次性补交至满15年。但如果缴费没满五年,只能先延长缴费年限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
一、因大病丧失劳动能力申请什么补助如果因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申请求助并通过他们向民政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也可以由所在地的党群组织给予相应的帮助。如果购买了养老保险的也可以申领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会从基本养老保险中支付。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
如果是参保人员,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五条中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如果你原来有工作,且
十级伤残是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此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虽失效,但《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十级伤残不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你好,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主要有两个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当地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伤残等级有以下鉴定标准:1、一级伤残:(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二)意识消失;(三)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二级伤残:(一)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二)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三) 不能工作;(四)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三级伤残(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二)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法律咨询解答二次报销补偿比例分三档,最低为50%。今年10月1日起,河南将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又称大病二次报销,根据政策,除了正常新农合报销外,今年1月1日后生病的参合农民还可进行二次报销,二次报销起付线为1.5万元,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目前,省政府办公厅已经向各地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督促实施。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伤残鉴定的部门是哪些工伤认定后,工伤伤残级别的鉴定一般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工伤伤残鉴定,向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申请就可以,他们会通知你准确资料和什么时间去伤残鉴定的,伤残鉴定的依据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工伤伤残鉴定程序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低保,这个低保应当是全家享受,不是其中一个人享受。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1、申请鉴定主体不同:工伤鉴定申请主体是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近亲属、雇佣单位均可。伤残鉴定申请主体只能是伤者本人。2、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工伤鉴定的前提是工伤申请鉴定主体已经取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残鉴定的前提是申请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评残则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4)、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
一、脑出血丧失劳动能力怎么鉴定脑出血丧失劳动能力的,首先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获得相应工伤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
职工非因工伤残待遇有:医疗费:包括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贵重药费、住院的伙食费及就医路费则由本人负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医疗期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为按月给付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伤假期工资:医疗期间连续6个月内的,按月给付病伤假期工资。
劳动者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什么待遇可以享受经济补偿,补偿按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劳动能力是指人的劳动能力,是人的体力和脑力总和,劳动力存在于活的健康的人体中,是社会永恒的条件。劳动能力又分为一般性劳动能力、职业性劳动能力和专门的劳动能力。一、定义:是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总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