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户口或非农户口的原籍村民回迁原村的身份认定
【法院裁判观点】
上诉人在1984年以自理粮户口身份迁居城镇,自理粮户口是80年代中期特殊背景下形成的“转人不转粮”的临时性户口政策,转人即表示其户口已不再在原审第三人处,不转粮意味不享受国家供应粮,由自己解决口粮问题,不能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上诉人2004年将其户口迁回某村的时候,国家已取消了粮食计划供应制,城镇的自理粮户口与普通城镇户口的差异消除,在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理粮户口原籍村民回迁的身份认定没有明确规定时,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诉人因户口迁出、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
【一审】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原为第三人处村民,其户口于1984年11月8日办理自理口粮迁出第三人处,2004年8月18日迁回第三人处村,户别为居民户口家庭户。
同日,原告与某村委会签订确认书,确认原告原属自理口粮户口后转某居委非农业家庭户口,现因回原籍,申请将户口迁入某村,经公安机关批准,户口已于2004年8月18日迁入某村,并已收到《番禺区某镇某村村民自治章程》及其《补充章程》,并保证自觉遵守上述章程的所有规定。
2019年10月3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行政处理申请书,请求确认原告具有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待遇。
被告作出番碁府行决[2020]2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原是某村村民,于1984年11月8日迁出某村,于2004年8月18日迁回某村,属于“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情形,应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
根据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的《村规民约》第三章第10条和《章程》第七条的规定,2004年7月21日后迁入某村的非因读书、服兵役或判刑等原因迁出的回迁户及其子女,在任何时候均不能享受某村的分配。
原告原是某村村民因购买自理粮迁出某村,在2004年8月18日迁回某村,属于不能获得第三人成员资格的情形,也不享受分配和同等福利待遇。
原告虽然在上述截止时间前将户口迁入第三人所在地,是某村常住在册人口,但其属于《村规民约》规定不享受分配的情形,且在入户时已与某村签订《确认书》,根据《组织章程》第七条规定不符合股东资格,属于不拥有股权的情形,不享有股份分配,故对原告要求确认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同等待遇,被告不予支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原告的申请请求。
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1月22日送达第三人和原告。原告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本院认为……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前提是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即农业户口。本案中,原告于1966年7月25日出生,于1984年11月8日由某镇迁自理粮,于2001年6月22日由自理粮转某居委,于2004年8月18日由某居委非农业家庭户迁回某村,户口性质已转变为居民户口家庭户。根据第三人《章程》的规定,具备第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2005年12月31日24时前属本村常住在册户口”;
二、“符合《村规民约》规定有享受本村集体经济分配和福利待遇的原村民。”原告因购买自理口粮迁出,且并非因读书、服兵役或判刑等原因回迁,并在迁入时签订确认书,根据《章程》第三章第七条第11点和《村规民约》第三章9、10点的规定,第三人不给予原告股份分配,并无不当。因此,被告根据上述规定,决定驳回原告的申请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
上诉人陈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为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前提是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即农业户口,这个事实认定是错误的,与法律法规及现存事实不符。
1.依据广州市政府意见及各地实际处理结果,进行户籍农转非改造并不影响原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
2.某经济社成员大部分已经进行“农转非”户籍改造,户口性质皆为非农户口。以户口性质来判定上诉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个标准是错误的。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签订的《确认书》是合法有效,并因此认为上诉人同意并遵守2005年作出的组织章程及村规民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依据2005年通过的组织章程和村规民约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合理合法,是错误的。即便根据该《确认书》认为上诉人同意并遵守村规民约及补充章程,但上诉人同意及遵守的也是在2004年8月5日签订《确认书》时实施适用的村规民约及补偿章程,而不是被上诉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所适用的2005年的村规民约及组织章程。按照2004年8月5日时实施适用的村规民约,上诉人是具备第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005年未经上诉人同意及未通知上诉人的情况下,召开村民大会通过了新的村规民约,侵害上诉人的权益,违法剥夺上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原审法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仅处理户口的落户问题是错误的。该通知没有单独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问题是由于当时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存在股权分红问题,因此才没有写进该通知。处理自理口粮户回迁返乡原村问题时不应机械性的认为仅支持户口落户问题,还应该在按照上述通知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全面保护回迁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认定上诉人在户口回迁落户后与其它同等户口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同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被上诉人某镇政府二审答辩称:
一、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认为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前提是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户口曾迁出原审第三人所在地,并没有保留在原审第三人所在地,其因个人原因转为居民户口后已不再具有第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于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及的广州市××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集体办理农转非的问题,基于个人原因农转居不同于集体性质的农转居,集体性质的农转居是整个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并非个体行为,故集体性质的农转居可等同于“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二、上诉人签订的《确认书》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依据原审第三人2005年通过的《章程》和《村规民约》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签订的《确认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根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审第三人于2005年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规民约》,并经成员大会通过《章程》,实行股权固化,对股东资格和村民待遇进行规定,属于自治范围,且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应适用原审第三人2005年通过的《章程》和《村规民约》。且2005年7月15日起实施的《番禺区某镇某村村规民约》第三章第一点以及《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该通知仅对回迁人员户口落户问题作出规定,不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享受福利待遇问题。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的问题,应依据章程规定予以认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原审第三人的《章程》《村规民约》,亦制定了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及福利待遇分配的标准,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原审判决对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予以支持并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认可并不再赘述。
上诉人原系原审第三人的成员,其在1984年以自理粮户口身份迁居城镇,自理粮户口是80年代中期特殊背景下形成的“转人不转粮”的临时性户口政策,转人即表示其户口已不再在原审第三人处,不转粮意味不享受国家供应粮,由自己解决口粮问题,不能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上诉人2004年将其户口迁回某村的时候,国家已取消了粮食计划供应制,城镇的自理粮户口与普通城镇户口的差异消除,在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理粮户口原籍村民回迁的身份认定没有明确规定时,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诉人因户口迁出、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
关于上诉人认为应当按照签订《确认书》之时即2004年8月5日时实施适用的村规民约,认定其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主张。
上诉人在2019年10月31日向被上诉人提交行政处理申请书,请求确认其具有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待遇,故应以其提出申请时的法律法规及原审第三人的《章程》《村规民约》作为考察认定其成员资格的标准,上诉人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别1、非农业户口:计划经济时代划时代将户口划分为了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两种类型,农业户口指的便是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居民,非农业户口则是指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居民。2、农业户口:农业户口指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二、各自优势(一)、农业户口优势第一,农业户口最大的优势在于有宅基地和土地,若赶上拆迁的话,会有高额补偿款。第二,有些地方农村
一、农业户口转非农户口要满足哪些条件?1、夫妻投靠落户;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4、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5、离婚回原籍落户;6、收养落户;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8、家属随军落户;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10、务工人员落户;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15、大中专毕
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领失业金的区别:1、城镇户口: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2、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失业补偿金:累计
一、农业户口优势1、农业户口最大的优势在于有宅基地和土地,若赶上拆迁的话,会有高额补偿款。2、有些地方农村户口的人,凡男的45岁以上、女的40岁以上,都买了养老保险,保费政府出13,村里出13,自己出13。因此,只要出很少一部分钱,男的到60岁,女的到55岁,每月就最低可以领到一定的养老金。相反,非农业户口的人如果没有工作,就必须自己买养老保险。3、有些地方医疗保险村里全包,不用出一分钱。如果生病
户口有很多类型,不同类型的户口有不同的好处,那么怎么看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户籍在农村的非农户口是什么意思?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怎么看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 判断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关键就是户籍地址,一般带村的,都是农村户口,什么街道的,则属于城镇户口。户籍类别根据户口的性质填写,比如是农村的就填写农村户籍,
很多人都非常关心养老保险的问题,那么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养老保险区别?怎样判断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养老保险区别 两者同属于社保的一部分,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针对人群不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针对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户口无工作的适龄人群,新农保是针对农业户口人群。一
1、“农户”和“非农户”以前是在吃商品粮上在区别。2、社会保险方面,这两者的区别也不大。总体只和城市间的区别有关,在一个城市则没什么大区别。3、劳动就业方面,城镇也不是包工作的,但有个劳动再就业,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应该是比农村好点,农村如果有新技术示范区的,当然在这方面也会加大农民的技能培训的,但就是不象城市这么系统。4、农村的有土地,政府应该是有一定政府补贴的吧,叫保全费什么的,需城市非农户没有
一、户籍在农村的非农户口是什么户口户籍在农村的非农户口是属于城镇户口。计划经济时代划时代将户口划分为了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两种类型,农业户口指的便是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居民,非农业户口则是指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居民。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要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意见》称,全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农村户口和非农户口有哪些区别补偿和户口的关系不太大,但是安置和户口关系比较密切。宅基地这部分的补偿一般是分配给本集体组织的成员的,如果您不是本村人那么这一部分的补偿不太容易拿到,当然您可以尽量和对方协商一下。在拆迁补偿中,农业户口补偿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新批宅基地让其自建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非农业户口就只有货币补偿。 农业户口的人员在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所有建(构
2014年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截至目前,包括北京在内已经有30个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即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大学生和户口迁移手续:一、迁入手续1、市区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提供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粮油本或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由我中心在报到证复印件签章后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2、外地生
根据当地具体政策而定
合作社的成员必须为本村人。合作社指的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办房产证手续:(一)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二)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三)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
关于村民是非农户口,能获得土地的承包权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户口挂在村里却是非农一般不可以获得土地的承包权,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
非农户口能转回农业户口,但要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原籍是农村的,因故转出的人员,可以转回农业户口; 2、读大学的大学生将户口迁回原籍; 3、已办理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且在农村拥有土地。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
非农户口可以转农业户口吗非农户口可以转农业户口,但是当事人转回农业户口的,在农村落户后一般仍为非农户籍或常住户籍。国家对农业户籍的管理非常严格,转回农业户口后能否享受农村待遇要根据当地的规定具体确定。非农户口可以转农业户口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
原来是农村户口还能迁回去,但是应当是具有正当的法定理由才能够迁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户口迁回农村应当办理相关的迁移手续,其正当理由主要为:大学生在毕业前可申请户口回迁、长期在农村生活但户口已迁出者、军人以及父母有一方在农村的未成年人等。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
非农户口能转回农业户口,但要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原籍是农村的,因故转出的人员,可以转回农业户口; 2、读大学的大学生将户口迁回原籍; 3、已办理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且在农村拥有土地。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
法律分析:非转农成功后能享受村民待遇,但目前非转农很难,需要先征得当地村委会同意,且符合迁回条件,然后再拿着当地村民小组同意接收书面证明、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再持证明书去乡镇派出所,递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户口准迁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的,目的是证明农民所占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农村集体股权证可以用于参与集体决策、能参与收益分配以及抵押融资等。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三条 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