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1日,65岁的国内顶尖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原院长石应康跳楼身亡。华西医院官方微博称,“老院长的逝世是华西医学事业的重大损失,我们对石应康老院长的逝世表示深切哀悼”。
“他身体确实有各种问题,这是实情,最近纪委在查也是事实,但绝没想到会这样。”一位与石有交往的人士说,“石院长担任华西医院院长二十年,带领华西走向辉煌,劳苦功高,做了很多体制不允许的突破贡献,查的事情也无非鸡毛蒜皮的那一点。”
其女儿、华西医院肾内科副教授石运莹微信写道:“他心凉了,厌了,所以想走了。勤勤恳恳为华西奉献二十年,换来的是这样的结局,不得不说是社会的悲哀,制度的悲哀。”
(2016-05-12财新网、澎湃新闻)
据介绍,石应康出身名门,其父石美森是儿科专家,原重庆医科大学儿科学院创始人兼院长,于文革时自缢辞世;其母是著名妇产科专家;
其伯父石美鑫是著名胸心外科专家,曾任上海第一医学院院长。石应康先后担任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院长、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院长,曾担任中华医学会胸心血管外科学分会主任委员,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5月8日,石应康还曾公开做过分级诊疗相关演讲。生前曾接受记者访谈时曾指出,需要反思医学院只灌输知识和技术的“精英教育”,却欠缺人文教育,“我们在培养医生的过程中出了问题。”
再谈到下一阶段人生目标时表示,首先希望“诲人不倦”,传播现代的医院管理、生产方式、服务模式和节约成本的理念;其次,想在中国的医改中注入中国式创新。
接近他的医疗界人士透露,石应康是“正能量十足的睿智之人”。
一个做了20年院长的老专家,以跳楼的方式辞世,无论如何都让人意外,令人扼腕。越是如此,其自杀的原因越是让人纠结和悬疑。
从媒体现有报道看,对石多一些正面描述。但从网上舆情看,则有不少讥讽与嘲笑。尽管有网友表示,华西近二十年医学水平突飞猛进,这位老院长功不可没。
人已去,逝者安息吧!但亦有人称,“现世报”。甚或有人以老子吊死,儿子摔死,嘲弄之。自然,更缺乏人道情怀了。
近几年,官员非正常死亡案例已数不胜数,尤其是一些被查处的贪官自杀,至今已觉不新鲜了。石应康的“不幸辞世”(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华西医院官方语),之所以立即引起舆论争鸣,概因为他并非普遍的职场官员,而是一个学者,“著名卫生政策与医院管理专家”、“著名心脏外科专家”。
褒者认为他的死有无辜的成份,诚如被查的“鸡毛蒜皮”说,其女儿的“心凉”以及“社会的悲哀”,“制度的悲哀”说。但自杀委实是一个值得质疑的辞世方式,况且在“纪委在查”之后,有人怀疑其晚节不保,也在所难免。
事实上,相关组织部门理当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答公众疑惑。石应康究竟有什么病?违纪违法的情节轻重?在查的又有多少证据?
即使“死无对证”,但依然可以给石应康一个“公论”。唯有如此,才能让死者享安息,亲人得抚慰,公众也可以释然。
但无论如何,在未有真相之先,在未能权威结论之先,在未能组织定论之先,我以为无论褒贬,都不妨有所节制。尤其是对待这样一个学者,一位老人,我们不妨静静的等待一下真相,等候一下权威部门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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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劳动法规定,员工工资必须在次月30号前发放,只要单位没有违法就是合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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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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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警告处分影响期是六个月的时间,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中所明确的说明了行政警告的处分期限是六个月,六个月之后就可以解除处分的措施,当然了,如果没有发通知的情况之下可以自己申请解除。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
保险理赔中的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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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辞退员工需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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