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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存二户口本,拆迁按几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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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存二户口本,拆迁按几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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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存二户口本,拆迁按几户安置?

徐国春律师

【关 键 词 】 拆迁安置补偿 (2015)青民(行)初字第7号

法规速递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案情经过

1981年,朱老先生经批准在青浦区建成三上三下楼房,建房申请批复单上家庭人员有申请人朱老先生及老伴、儿子朱甲、朱乙和女儿朱丙计5口人。

2012年该房动迁,朱老先生与动迁单位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分到四套房屋和钱款若干。

后由于分配争议,朱甲妻子宋某诉请要求依法分割上述动迁安置协议中被拆迁房屋的动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通过诉讼宋某夫妇判得青浦区一建筑面积105平方米的楼房。

在朱老先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该案宋某曾向动迁部门咨询为何朱老先生户上在动迁时朱甲一家与朱乙一家不能分户,动迁安置办公室对此回复,认为朱甲一家户口不在动迁范围内且为非农户口,不符合分户条件,只能根据动迁规定按一个宅基地处理,作为一户实施动迁安置。

2015年10月,朱甲妻子宋某以享受的动迁安置利益不足为由起诉到法院。

另原判决中明确朱甲一家在朱老先生一户中只能享受30平方米的动迁安置利益。朱甲妻子宋某认为,自己作为上海市青浦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在房屋被拆迁后,应当得到与其他被拆迁人一致的补偿安置利益,现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我仅有30平方米房屋的补偿安置,远远小于其他被拆迁人,动迁单位对原告的拆迁利益应当补足,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动迁单位对宋某进行动迁补偿安置。

宋某这一主张拆迁公司不认可,辩称拆迁单位已经按动迁口径,以户为单位对宋某进行了安置,该户户主朱老先生于2012年12月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动迁安置协议,该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至于宋某家庭内部如何处理与拆迁公司无关。

律师思维

宋某认为其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其与丈夫朱甲、女儿的户口登记于被迁房屋内,但与朱先生分属于两本户口簿,应按两户安置的意见。

这种说法不符合《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中关于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为计户依据的规定,同时,至房屋动迁时,根据宋某家庭内部的情况,也不符合有关农村建房分户的条件,故拆迁公司按一户进行安置,与拆迁法规、规章的规定无悖,宋某业已通过诉讼得到了相关动迁安置利益,该案判决后也未提出上诉,视为对所签订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认可和对分配利益的认可,现其要求被告再进行安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得到认可。

裁判结果

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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