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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土地现全家转入农转非,还可以保留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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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土地现全家转入农转非,还可以保留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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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有土地现全家转入农转非,还可以保留土地吗

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作出的:“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政策精神,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二、土地确权的原则是什么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确权机关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有关土地确权的规定。合法性原则包含既要遵循实体法,又要遵循程序法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都将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土地确权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土地确权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内容应合乎情理。

坚持合理性原则既有利于保障行政权力合法行使,也有利于维护公民、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原则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城市不存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其土地自然应属于国家所有。

(四)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原则

国有土地可以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但不能因此而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对于国家建设征收后,由于种种原因又退还给原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其国有土地的性质不得改变。

(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

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土地权属状况十分复杂,致使土地权属纠纷不断,使土地确权工作面临相当大难度。

因此,在确权工作中,必须坚持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的原则,即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六)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原则

在实施土地确权时,尽可能地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社会团结、稳定这一处理原则,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三、土地确权的流程

从权属调查到颁发权证共有7环节

从权属调查开始到颁发权证,厦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工作流程有7个环节,包括权属调查、纠纷调处、审核公示、完善合同、建立数据库和登记业务系统、建立登记簿,最后颁发权证。

权属调查主要包括发包方调查、承包方调查和承包地块调查3个方面。发包方调查内容包括发包方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地址等信息。

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3个方面:一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以及农户家庭成员等情况;二是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承包方的名称(单位)或姓名(个人)、地址等情况;三是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信息,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信息。

承包地块的调查内容包括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界址、土地用途、地力等级、利用类型和是否基本农田等情况。

另外,需要审核公示的内容也是面面俱到。在完成权属调查后,首先应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工作组对调查程序、调查结果、公示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核。

在审核中发现问题时,应由调查单位及时核查、改正,并再次审核。所有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公示材料对应处签章确认后再进行公示。

在公示阶段,地块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应在所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按要求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根据权属调查结果,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逐地块公示调查结果,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

在公示过程中,对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异议,调查人员应配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后需要勘误修正的,要进行勘误修正,并进行再次公示,公示期与首次公示一样,不少于7天。

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以承包方为单位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由发包方和承包方(代表)进行签章确认。

市农业局提醒农户,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根据权属调查和审核公示的结果补充完善合同;二轮土地承包时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应根据权属调查和审核公示的结果,补签承包合同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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