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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一审原告证据法官不采那该怎样办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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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一审原告证据法官不采那该怎样办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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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其次,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庭审程序违规的,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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