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至今,新型冠状肺炎已经在全球流行,造成了人类历史上一次巨大的灾难,影响波及我们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现在研究普遍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来源于野生动物,甚至有“野生动物是病毒的蓄水池”这样的说法。
但是我国传统中医学中却有多种多样使用野生动物药材预防、治疗疾病的方案,还有许多人深信通过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达到“食补”、“药补”的效果。
谈到这里,我们自然就想到与此相关的罪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法条中涉及词语的具体含义则通过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
1、“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3、“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4、“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5、“情节严重”是指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
6、“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需要通过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来认定。那么,这个价值是指交易价格吗?
不是。
例如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价格认定方法作出了规定:
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方法是: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
(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两栖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千分之一核算;爬行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十分之一核算;鸟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二分之一核算。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实际交易价格的,且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按照本方法评估的价值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值,则按照交易价格认定涉案价值;如果评估价值高于交易价格,则按照评估价值认定涉案价值。
简而言之,涉案野生动物的价值认定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然而,由于现代驯养繁殖技术的发展,许多过去珍贵的野生动物已经可以人工饲养、繁殖,加之边境和海关走私猖獗,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中药材市场中甚至存在低价买卖流通的现象。
这给了普通老百姓一种错觉:用几块钱、几十块钱就能买到的“药材”怎么可能是法律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呢?
正是这种错误的认知,使得很多人触犯了刑法而不自知,直到森林公安找上门时才追悔莫及。举例来说,蛤蚧,学名大壁虎,俗称仙蟾,中医学认为其有很高的药用价值,市场中常成对售卖,“干制蛤蚧”每对的价格一般十几元到几十元不等。
而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确定的标准价值,每只大壁虎的价格被评估为1000元,即使是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照规定按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50%计算,也高达每只500元。
更有一些药材商,明知自己出售的“药材”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品种,却以为交易价格低廉,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妄图在违法的边缘牟取利益。
在被立案追究后,才惊觉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鉴定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去甚远,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早已超出想象。
野生动物资源是全世界共同保护的对象,而人类也一直在积极研究野生动物中具有药用价值的成分及其代用品。不管是从防治传染病,还是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角度来说,都应该尊重野生动物的生命和生长环境,肆无忌惮剥夺野生动物的“自由”,最终必然剥夺了自己的自由。
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是指达到各野生动物相应数量标准的。非法买卖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达到各野生动物相应数量标准的。非法买卖不同种类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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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1条第一款原罪名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司法实践中反映,上述罪名过于复杂、繁冗,且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往往伴随后续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上述罪名的司法适用中,还经常面临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对于已死亡的野生动物尸体究竟是野生动物还是野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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