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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垃圾处理厂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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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垃圾处理厂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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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的选址应综合考虑地理、地形、地貌、水文、气候、地质等一系列条件对周围环境、工程建设投资、运行成本及运输费用等影响。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172004)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埋场选址应执行下列强制性条文,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2)洪泛区和泄洪道;(3)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以内的地区;(4)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以内的地区;

(5)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以内的地区:(6)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地区;

(7)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8)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9)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同时垃圾场选址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相关标准的规定:(1)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

(2)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大自然保护给生态平衡要求一致;(3)库容应保证填埋场使用年限在以上,特殊情况下不低于8;

(4)交通方便,运距合理;(5)人口密集、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较低;(6)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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