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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给网络主播打赏,妻子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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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给网络主播打赏,妻子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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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沉迷于网络直播,自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5日,王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观看主播李某的直播并打赏13318次。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王某的网络直播账号通过微信支付17万余元、通过支付宝支付8万余元,绝大部分用于购买“快币”对某网砸直播的打赏。

 由于王某的打赏,与主播李某二人关系由虚拟走向现实,由线上发展到线下。2019年3月25日开始两人以情人关系相处至2020年3月1日。

相处期间王某向李某通过支付宝转账18000元,微信转账23000元,购物4000元。至二人关系终止,王某通过网络打赏和线下交往共为徐某花费32万元。

2020年4月初,王某的上述行为被其妻马某发现,马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马某主张,王某的打赏行为和线下交往中给予李某财物的行为均系赠与行为,王某未经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的赠与合同无效,要求李某返还32万元,并主张某网络直播公司与李某承担返还钱款的连带责任。

【当事人答辩】

王某对马某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认可;

李某认为,王某赠送的“礼物”是其劳动获得的收入,自己与某网络直播公司为劳务关系,法律责任由某网络直播公司负担;

某网络直播公司称,平台是中立的技术服务商,分别与王某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李某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和网络直播服务合同关系。

其公司根据相应合同约定分别收取王某充值款项和李某直播收益分成,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通过快手平台向李某打赏系合同关系,不构成赠与,但王某私下给李某的钱物构成赠与,判决李某向马某退还王某私下赠与钱款的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提供直播与打赏的关系属于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特殊之处在于对李某直播表演的价值的认定并非由李某决定,而是由王某单方决定。

但该情况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王某用“快币”打赏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赠与合同的要件,双方之间并非赠与合同关系。王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购买“快币”进行消费,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也非赠与合同关系。

因此,网络平台打赏行为有效。

对于王某与李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后,王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转账,并购买物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

王某未经马某同意赠与李某钱款,侵犯了马某的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现王某与马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故对于法院认定的属于王某赠予李某的财产,马某有权要求李某全部返还。

遂依法改判李某将王某赠与款全部返还马某。

【律师点评】

1、自愿给主播打赏是合同关系,打赏行为有效。主播提供直播表演不能强制观众打赏,但是主播在直播中付出劳动,除了获得用户认可产生精神愉悦外,通过直播活动获利是重要目的,观众用户打赏的目的是获取更好地观看体验,因此,主播和打赏用户之间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双务合同关系。

就本案而言,李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针对不特定某网络直播注册账户进行的直播表演系要约行为,王某观看李某的直播表演并用“快币”进行打赏的行为系承诺行为,且该承诺行为完成后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

2、用户为了打赏主播,需要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充值购买“快币”,再将“快币”购买为虚拟道具进行打赏。平台不仅提供充值购买虚拟道具服务,还提供观看直播服务、搜索服务、游戏服务,个人中心等网络技术服务。

同时,直播平台通过对用户给主播打赏的提成、广告收入等途径获取收益。因此,应认定李某与某网络直播公司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3、王某与李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后,王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李某转账,并购买物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因此,马某基于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李某享有连带债权,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全部赠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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