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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控告,但是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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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控告,但是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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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规则

1、“被害人提出控告”中的被害人还包括被害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其中提出控告,必须明确知道犯罪嫌疑人,否则就属于报案行为。

2、对于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的犯罪行为,在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是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超过追诉期限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旧刑法。

“超过追诉时效”应该理解为仅包括在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已经超过的情形。如果尚未超过的则不适用旧刑法,应该适用1997年刑法。

二、规则理解

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立案材料来源看,主要包括“举报”“控告”“报案”。控告是指知悉犯罪人或者犯罪事实的人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揭发的行为。

控告主要有以下特征:(1)控告的主体一般是被害人,当然也包括被害人的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2)控告人知晓犯罪人和犯罪事实。

(3)控告主体要求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处理。

关于追诉时效的延长,旧刑法(1979年刑法)规定,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立案后,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新刑法(1997年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同时也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于此条款的适用,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过控告。被害人包括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控告应该指出犯罪人和犯罪事实。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

三、指导案例

1998年5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波在饶某县钱某镇钱某车站附近其经营的冷饮摊,与到其冷饮摊消费的黄某勇等人因消费的收费问题发生纠纷,黄某勇掀翻桌子打碎桌上杯子和碟子,双方遂发生冲突。

被害人黄某填闻讯来到冷饮摊,后因与林某波言语不和,继而引发双方推搡打架。林某波从其冷饮摊内拿起一把水果刀,持刀砍中黄某填的右小腿,致其受伤,后被在场群众劝止。

案发后,林某波即潜逃。黄某填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林某波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一直未予立案,黄某填为此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控告。

2012年8月,公安机关对黄某填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黄某填的伤情属轻伤,构成十级伤残。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0日立案,同年12月28日将林某波抓获。

本案发生在1998年5月10日,案发后虽然公安机关经过初查,但是没有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也没有立案。2012年,公安机关对黄某填的伤情进行鉴定,确定为轻伤,同年9月10日立案。

本案距案发已经有14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量刑应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追诉时效应该是五年。但是14年已然超过了追诉时效时间。

是否可以追诉,要看本案是否存在延长追诉时效的事由,如果存在则可以进行追诉。1997年刑法对追诉时效进行了修改,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案件发生后,黄某填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但是公安机关一直没有立案,所以,此种情况符合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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