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要具体情况,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询问笔录会有所不同, 询问笔录的制作和询问技巧 询问笔录一定要按照《规程》下发新的询问笔录格式,不准自行进行改动。
审卷中有的地市仍然采用老式的询问笔录样式,或者新旧混用的情况,这样既影响了整体美观,也破坏了整本案卷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另外,应当杜绝询问笔录中不问则答的情况。?A、对于查有此人而没有出售业务的,应做如下询问:?(1)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从事职业);?(3)询问当事人是否从事过动物养殖;
?(4)询问当事人是否从事过加工和贩卖过相应的动物毛皮;?(5)询问当事人是否和该卷涉及的企业和河北其他企业有过业务联系和在该企业任职(一人涉及多个企业,可罗列有关企业名单询问,后可进行复印);
?(6)询问当事人的身份证是否进行过出借或者丢失;?(7)询问当事人以上询问是否属实。?B、对于查有此人无法找到的,应对其亲属或知情人做如下询问:?(1)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从事职业);?(3)询问当事人与协查表中所列的出售人之间的关系;
?(4)询问当事人协查表中所列的出售人的去向;(5)询问当事人是否知道协查表中所列的出售人从事过动物养殖;?(6)询问当事人是否知道协查表中所列的出售人从事过加工和贩卖过相应的动物毛皮;
?(7)询问当事人是否知道协查表中所列的出售人和该卷涉及的企业有过业务联系和在该企业任职;?(8)询问当事人是否知道协查表中所列的出售人的身份证是否进行过出借或者丢失;
?(9)询问当事人以上询问是否属实;?(10)询问当事人到此为止,是否还要对以上情况进行改动。?C、对于有出售业务但无法对应企业,且没收到发票的,应对其做如下询问:?(1)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从事职业);?(3)询问当事人是否从事过相应的动物养殖以及养殖动物的名称、数量(最好分清“种”和“非种”)、时间,对养殖户除调查笔录外还应有实地查看材料,养殖种类和时间与协查信息不一致的,可定性为“有此人但未出售货物”;
?(4)询问当事人是否从事过加工和贩卖过相应的动物毛皮;?(5)询问协查表中所列年度该人员进行的每种毛皮出售的数量、单价以及总金额;
?(6)询问当事人是否将动物毛皮出售给协查表中所列的企业;?(7)询问当事人是否收到过购买方的何种单据;(8)询问当事人的身份证是否提供给购买方。
若提供过,则要说明原因和是否给予好处费,如未提供,身份证是否进行过出借或者丢失;?(9)询问当事人以上询问是否属实;
?(10)询问当事人到此为止,是否还要对以上情况进行改动。?D、对于有对应企业的出售业务,应对其做如下询问:?(1)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3)询问当事人是否从事过相应的动物养殖以及数量,数量最好分清“种”和“非种”(仅限协查表下发的涉及该出售人的项目);
?(4)询问当事人是否从事过加工和贩卖过相应的动物毛皮;?(5)询问当事人是否将动物毛皮出售给协查表中所列的企业或者在该企业任过职;
?(6)询问协查表中所列年度该人员进行的每种毛皮出售的数量、单价以及总金额;?(7)如被询问人回答的数量、金额甚至毛皮种类不能与协查表下发的相对应,则要询问原因;
?(8)询问出售毛皮的时间、次数、与何人进行联系,以及怎样联系(联系方式);?(9)询问当事人是否收到过购买方的何种单据;
?(10)询问当事人的身份证是否提供给购买方。若提供过,则要说明原因和是否给予好处费,如未提供,身份证是否进行过出借或者丢失;
(11)询问当事人以上询问是否属实;?(12)询问当事人到此为止,是否还要对以上情况进行改动。
询问地点:________________询问时间: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时_____________分至_____________时_____________分询问机关:________________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被询问人姓名:___
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如何处理1、行政机关调查结束后,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如何撤案法院对行政处罚争议进行立案后,如果原告不出庭的,可以作撤诉处理。原告申请撤诉的,能否撤案由法院进行裁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处罚措施有哪些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处罚有不同的分类。以对违法行为人的何种权利采取制裁措施
一、行政处罚案件扣押期限如何计算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对违法物品扣押的期限不超过30天,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当事人拒绝做笔录你可以让在场的其他人做笔录然后签字,并把当事人不做笔录的情况写下来。备案。这样也可以根据这个作出处罚决定
您好,请问您的具体案情诉求是什么呢,需要做一下详细描述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行政处罚一般需在十五日内立案。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在十五日内作出立案的决定;如果认为不符合的,则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但是情况特殊的,则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来作出立案决定。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
你好,这个要看具体情况的
你可通过行政诉讼的手段来解决该问题
被害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的处罚,若不公正,将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害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最广泛的,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外,都应遵循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程序和审查决定程序。(1)立案调查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应当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调查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目的在于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调查和取证是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
一、对被行政处罚的党员该如何处理如果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了,在党内会被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
1、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到结案期限一般是三个月。2、【法律依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
1、行政处罚案件一般情况下在7日之内需要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2、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在三日内开始进行审查,一般审查期限是十日,
行政案件中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适用范围的区别 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理决定。60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行政处罚的倍数是如何规定的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
一、行政处罚案件可延长多长时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延长的时间是不同的,一般是自立案之后60日内作出决定,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天,原则上延长不超过3个月。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行政案件中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适用范围的区别不予处罚。根据规定,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