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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和“税费”一字之差,引发了纠纷,再审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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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和“税费”一字之差,引发了纠纷,再审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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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xxx诉xxxxxx支行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2007年9月22日申请人通过河南省xxx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行”)竞拍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兴隆街xxxxxx号两套房产(xxx抵债资产),并由xxx竞拍取得。

因原告xxx未及时办理过户,至2016年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时,因应当缴纳相应的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因对合同中“一切费用”的理解不同,形成诉讼,于2016年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本案,经历一二审诉讼及2018年的再审听证,最终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接受本案后,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双方对“一切费用”的理解不同导致的诉讼,因此,我第一时间并没有去搜索相关法律规定,而是到河南省图书馆翻阅了《辞海》、《新华词典》等汉字工具,首先从字义上对“费”、“税”、“费用”、“税费”、“一切费用”等词语进行了区分,其次,我又前往郑州市房管部门进行了详细调查,现实生活中,房产过户需要哪些税和费,以及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并将房管部门官网上的关于房产过户需要缴纳的各种税和费怎么表述等材料进行了搜集。

第二、请当事人调取了与拍卖行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

有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对所拍卖的房产均是以现状拍卖,在《委托拍卖合同》也明确约定了“一切税费均有买受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2018年的再审听证后,省高院驳回其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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