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准确理解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是《刑法修正案(八)》创设的一个新概念,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尚未出现。因此,有必要对“追逐竞驶”作出明确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追逐竞驶”。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一般的追逐竞驶行为,尚不能认定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包括以下情形:
1.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行为人饮食酒精,会使视觉能力变差,运动反射神经迟钝,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
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具有较一般追逐竞驶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更为严重的危害,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2.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是驾驶机动车的前提条件,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比具有驾驶资格的人追逐竞驶具有更为具体的危险性,社会危害更大,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从实践来看,无驾驶资格包括如下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资格,一定时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准驾车型以外的机动车的,如持有摩托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汽车。
3.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是指擅自改变出厂时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机动车,包括改变机动车的动力、灯光、操作、尾气排放、冷却、制动、消音、悬挂、方向系统和外观结构、车胎轮毂等。
部分人为了提高车辆的动力,追求更大的惊险、刺激,往往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改装。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往往会达到很高的时速,发出巨大的噪音,故对其他的交通参与人的危险更大,也严重影响公众的正常生活。
因此,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明显,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4.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在追逐竞驶的过程中,行为人为了追求刺激,往往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例如,京城名噪一时的“二环13郎”,就是以每小时150公里的速度,用13分钟在全长32.7公里的北京二环路上行驶一圈,其车速超过二环规定限速60至80公里/小时将近2倍。
这种严重超速的追逐竞驶行为较之一般的追逐竞驶行为,对道路公共安全的危险更为具体,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如前所述,道路的范围较为广泛,追逐竞驶在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他公众通行的场所均可进行。但是,在车流量不同的道路上追逐竞驶,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险程度是不一样的。
例如,乡村道路或者在深夜追逐竞驶,由于道路上车辆和行人较少,难以形成对公共安全的危险,不宜认定为“情节恶劣”。从实践来看,由于城市里面的道路路况较好,成为了机动车追逐竞驶的主要场所。
例如,北京的一些环路、上海的一些高架路、杭州的跨海湾大桥,成为了追逐竞驶者的“天堂”。在这些车流量大的道路上追逐竞驶,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从实践来看,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一对一的形式,即两个人分别驾驶机动车追逐驾驶;也可以是多人分别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互相追逐,竞相行驶。
显然,多人追逐竞驶行为的情节更为恶劣,而多次追逐竞驶的行为也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应当将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行为认定为“情节恶劣”。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
追逐竞驶构成的犯罪属于情节犯,不以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具体后果为要件,但是其引发的其他后果也可以是判断“情节恶劣”的标准之一。
例如,一群年轻人为了寻求刺激,在车流量大和行人较多的闹市区追逐竞驶,引发交通严重堵塞和其他交通参与者恐慌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有的行为人为了逃避道路交通安全部门的查处,故意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意图逃脱责任。
一旦发生事故,有关部门难以查实相关责任人。此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大,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9.因追逐驾驶或者飙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因为追逐竞驶或者飙车被查处,并受过行政处罚后,仍不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主观恶性较大,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10.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司法实践的情形较为复杂,难以一一列举,宜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例如,行为人以追逐竞驶作为赌博手段的,就较之一般的追逐竞驶行为,动机更为恶劣,危害更大,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此外,行为人因追逐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但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驾驶营运车辆追逐竞驶的,这些情形都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二、如何准确理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的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不需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也不论情节恶劣与否,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笔者认为,对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抽象危险是否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的犯罪并非举动犯,而是抽象危险犯,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仍需判断抽象危险存在与否。
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醉酒驾驶机动车难以及时对突发情况作出反应,通常具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而如果通过对特定情况的判断,认为不具备该种抽象危险,即醉酒驾驶的行为根本不会具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的危险,则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例如,行为人醉酒后在空无一人的停车场内短时间驾驶机动车的,就不可能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不宜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再如,行为人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由于该类电动自行车同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相比,速度仍然相对较慢,醉酒驾驶该类电动自行车通常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难以形成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不宜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2.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不能作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依据。目前,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以下简称GB19522-2004),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员可以采取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方法。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虽然可以折算成血液酒精含量,但由于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认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依据。
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过程制作调查笔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收集证人证言。
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检查时当场饮酒的,可以其饮酒之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3.醉酒的界定标准。关于醉酒状态的判断,是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前提条件。从国外来看,醉酒状态的判断采用的是司法确定标准,并处于不断修正之中。
例如,德国关于醉酒状态的判断有相对不能和绝对不能两个标准,机动车驾驶人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1‰时为绝对驾驶不能,即不论身体状况如何,均应当认定为醉酒;而血液中酒精含量在此之下的,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身体的具体状况判断是否属于醉酒。
[1]在我国,实践中对机动车驾驶人员酒后、醉酒驾驶的检验标准是GB19522-2004。根据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2]从医学的角度来看,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量是不一样的,故从应然层面而言,采用相对醉酒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此标准时,再辅之以判断行为人的具体状况,以判断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和绝对醉酒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此标准时,不论行为人的具体状况如何,一律认定为醉酒状态)两个标准是科学合理的。
三、如何在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中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具体而言:
1.对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从严惩处,以有效遏制醉驾犯罪的高发态势。从司法实践来看,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慎重把握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从宽处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严格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符合规定和政策的醉驾案件从宽处理,并不会影响对醉驾犯罪的打击,不会影响危险驾驶罪适用的社会效果。
以浙江为例,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治醉驾犯罪,明确规定: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对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3]而从惩治醉驾犯罪的情况来看,浙江查处的醉驾案件较多,该省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量占全国的将近五分之一。
这充分说明,规范了醉驾案件中不作为犯罪处理、免予刑事处罚、缓刑适用的具体标准,宽严相济,更有利于对醉驾犯罪的依法查处。
从司法实践来看,出于急救病人等目的而轻微醉酒驾驶的,轻微醉驾且刚驶入道路即被查获的,轻微醉驾刚驶入道路,认为自己可能醉酒而停止驾驶,或者在亲友规劝下立即停止驾驶的,这些情形的社会危害不大。
对于符合这些情形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如果行为人真诚悔罪的,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且被告人真诚悔罪的,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3.依法适用缓刑。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或者应当依法宣告缓刑。但是对于具有前述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是否宣告缓刑应当从严掌握。
4.理性看待危险驾驶入刑的影响。危险驾驶入刑,致使案件大量涌入,对刑事案件整体结构产生影响。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两年间,全国法院审理并判决生效危险驾驶罪犯85260人。
以2012年整年统计看,危险驾驶案件收案达64896件,占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36.99%,占全部刑事案件的6.51%,跃居各类刑事案件第四位[5],危险驾驶案件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刑事案件的结构。
如何准确把握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从事校车或者客运业务。对于校车业务,实务中把握应无问题。而客运系“旅客运输”的简称,是指以旅客为运输对象,以汽车、轮船、飞机为主要运输工具实施的有目的的旅客空间位移的运输活动。
由于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限于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故仅适用于以机动车为运输工具的道路客运业务。
2.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宜将“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限制为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适当标准(具体标准可以再作斟酌,但应高于百分之二十)。
3.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考虑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宜将“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设定为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适当标准(具体标准可以再作斟酌,但应适当高于百分之五十)。
四、如何准确理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危险化学品的范围。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涵盖了3000余种化学品。
2.在道路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可以采取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多种方式。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将危险驾驶罪限制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该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无疑应该是在道路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情形,而不包括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其他运输方式。
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与运输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而非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等其他方面的安全管理规定。
4.危及公共安全。考虑到“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品的”情况较为复杂,有的违反上述规定的情节非常轻微(如轻微超载、未悬挂警示标志、申报数量有误等),通过行政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教育的目的,故刑法仅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因此,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的犯罪并非抽象危险犯,而是具体危险犯,因此,需要在个案中判断危险存在与否。
如果通过对特定情况的判断,认为不具备该种具体危险,即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不会具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的危险,则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而对于危险的判断,需要对违反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程度进行分析。根据有关规定,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涉及面较广,不宜将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程度较轻的行为一律入罪处理。
例如,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驾驶人员具有从业资格,仅仅是押运人员未依法取得从业资格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具有危险,不宜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一般而言,下列违反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认为“危及公共安全”:[7]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根据有关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五、如何准确界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照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司法实践来看,尤需注意准确界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认为,准确界分两罪需要充分考虑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和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规定的犯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即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了具体危险的,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直接以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泄愤等,故意采取危险驾驶机动车的方法,从而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如借酒壮胆之后驾驶机动车在闹市冲撞的,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规定的犯罪属于具体危险转换为现实危害的情形。因此,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如果查实主观上确系故意的,应当在此法定刑幅度范围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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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指的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驾或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分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驾两种类型:(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新增罪名。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危险作业的三种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检察院做笔录:1、尽量保持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证人证言的原貌(如果其说的是方言,要用方言记录,确实不易明白的可备注说明一下),如果其说的方言无法用文字记录,要选取与其说法最相近的语言,不能全部用普通话记录。2、记录速度要快,如果对象语速较快,可让其稍慢点儿,或只记重要内容,但不可删减太多。要有中心,重点是要围绕证据的有效部分记录,比如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主观恶性大小、悔罪态度好坏
案例: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汽车配件保养服务中心内,利用私自购买的加油设备向李某、冯某某等人销售散装汽油。经鉴定,张某某经营的油品为92号车用乙醇汽油,水分、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符合GB18351-2017标准要求,该油品不合格。经现场勘验,张某某销售汽油地点某汽车修理厂正门约10米,南侧距离清真寺东门约10米。根据
危险驾驶的认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之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
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车、校车客运与危化物品两种特殊车辆,毒驾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一、无证驾驶是危险驾驶罪吗1、无证驾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无证驾驶只是普通的违法行为,一般给予罚款和记分的处罚。危险驾驶罪是犯罪行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才涉嫌危险驾驶罪。2、但是一般发生交通事故,无证驾驶会加大责任占比,且交强险不会赔付。3、法律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据此可知,在行政执法领域,超载20%为一个界点,超过20%属于严重情况。《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达到下列标准危险驾驶罪才能立案:1、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驾,或在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中严重超载、超速,或违反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2、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危险,即该行为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即可予以立案追究。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是什么《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另外,从2011年5月1日起,为了和《刑法修正案》相衔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指的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驾或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分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驾两种类型:(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
“追逐竞驶”就是平常所说的“飙车”,是指在道路上,以同行的其他车辆为竞争目标,追逐行驶。具体情形包括在道路上进行汽车驾驶“计时赛”、若干车辆在同时行进中互相追赶等,既包括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也包括未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以下是江苏省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1.认定醉驾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已经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认定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2.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行驶的路程、实际损害后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他交通违法情况。3.惩
两高联合出台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两高联合出台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具体内容如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
危险驾驶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发生交通事故就会给受害者造成很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给自己到来巨大的麻烦,危险驾驶时候还会有共同犯罪,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那危险驾驶罪共犯是什么一、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是什么?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罪名,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
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1、是应入了危险驾驶罪的;别车处罚根据造成的后果来决定。2、如果是高速上恶意的别车,在没有明显严重后果、情节偏弱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不妨将“使用交通工具恶意拦截、妨碍他人车辆行驶”的行为也列入其间,从而让交警在执法时,将此类案件直接移交地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行行政拘留和罚款,方便高效地处理此类“斗气车”导致的治安问题,或许是一个有效而又便捷的方法了3、故意别车车主并非是单纯的错误操作导致违
一、不同车型犯罪基准刑期。针对不同车型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程度,将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自备车、营运车(出租车、货车)、大客车(含专用或非专用校车)的基准刑期,分别确定为一、二、三、四、五个月。二、酌定量刑情节。区分醉酒的酒精含量、危险驾驶致人重伤的人数或造成财产损失的金额,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明确有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驾驶、严重超载驾驶、驾驶无牌报废车辆、逃避法律
一、醉酒构成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立案追诉。行为人犯此罪的,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
1、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2、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 3、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4、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