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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己方有利证据原件在对方手上,如何能让对方主动提交法庭?

问题描述

对己方有利证据原件在对方手上,如何能让对方主动提交法庭?
1个回答

问:我司是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因建工领域大量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垫资建设情形,我司经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工程量或工程总造价结算、索赔、追款等环节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例如有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规定我司不得直接联系工程项目业主及总承包人,而由我们建设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签证单等,我司均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

等发生建工合同纠纷时,我们无法提交这些证据原件证明我们的说法或者观点是正确的。请问有何方法可以解决?

答:依照法释〔2020〕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故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以及民诉法证据新规赋予了诉讼当事人有关“书证提供命令申请”的诉权,在条件满足情况下,贵司可以利用该诉权,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供,若对方无理不提供,则法院可以认定贵司(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真实,且在一定条件下能让主审法官做出贵司主张的这些证据的内容不利于对方实体认定。

该项诉权适用于所有民事诉讼案件,而如何运用该诉权达到目的,要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而定,在此无法展开论述。

上述意见供贵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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