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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金扣税标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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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金扣税标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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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则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那么纳税人可以选择不并入全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当然,也可以选择并入全年综合所得(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综合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人选择不并入全年综合所得(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那么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计算:

1、计算换算后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2、确定适用税率。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如下:1级,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2级,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10;3级,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1410;4级,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2660;5级,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4410;6级,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7160;7级,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15160。《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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