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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成功辩护词——从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零六个月成功辩护后判决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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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成功辩护词——从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零六个月成功辩护后判决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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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市XX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张简儒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对案件事实已经清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定罪方面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不持异议。

二、量刑方面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韩某某的量刑建议过重,请求法院从罪刑相适应的实质角度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1、韩某某“猥亵”儿童的行为,情节轻微如果单独评价未严重到入刑的程度。韩某某在公众场所当众实施的情节应作为入罪情节而非量刑情节。

综合考虑韩某某的行为,猥亵手段单一、针对的身体部位性象征意义的较小、持续时间短、对被害人身心伤害较小、对社会风尚的冒犯程度较小,辩护人认为单独评价其“猥亵”行为本身,不足以认定韩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

如果单独韩某某评价“猥亵”行为,仅符合治安处罚意义上的猥亵违法行为。

“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中“猥亵”作为加重情节加重情节,其猥亵行为本身单独评价即应当足以构成犯罪的严重猥亵行为,而不包括轻微的治安处罚意义上的猥亵违法行为。

只有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了足以构成犯罪的猥亵行为,才能适用加重处罚情节。

虽然被告人的部分猥亵行为形式上似也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规定,但论其猥亵罪行的严重性,尚未达到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程度。

3、韩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悔罪,愿意积极改造,可从轻处罚。

4、韩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5、韩某某精神发育迟滞被评为智力残疾三级,可以从轻处罚。

6、韩某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韩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韩某某宣告缓刑,符合《刑法》第72条缓刑的条件。

7、被告人韩某某家庭情况特殊,请求人民法院在量刑上特殊考虑。

韩某某的父母一生育有两个儿子,无其他子女,两个儿子均是智力残疾。韩某某的父亲现身患癌症,家庭十分困难。法律无情,但人是有情的,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考虑其特殊情况,能够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韩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但未达到加重处罚量刑的严重程度。韩某某智力残疾,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故辩护人恳请贵院对被告人韩某某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对韩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采纳。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简儒律师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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