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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未经允许用客户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商业宣传,构成侵权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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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未经允许用客户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商业宣传,构成侵权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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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0日,郑某与其配偶在某摄影公司开设的照相馆拍摄了一组照片。郑某在工作人员提供的拍摄单上签名。该单据中显示,郑某同意拍摄职业照、亲密照(4张精修+拼图),“客户签名:”的字样后方有郑某的签名。

2019年11月1日,某摄影公司在其经营的两个微信(微信号:×××和xxxx)发布朋友圈。朋友圈的文字内容为“xxx照相馆-亲密照”,并附有三张郑某与其配偶的合照。

为保全证据,郑某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保全。公证书还保全了其他证据。公证处出具了2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郑某配偶委托律师向某摄影公司发函,要求其删除涉案照片、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某摄影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了涉案朋友圈。

而后,郑某与某摄影公司就该纠纷进行协商。期间,某摄影公司曾在微信上向郑某道歉,并提出郑某索赔金额过高,愿意赠送一万元的使用券。

郑某并未给予明确答复。2020年1月10日,郑某委托律师处理其与某摄影公司肖像权、隐私权纠纷。郑某支付了律师费10000元。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某摄影公司未经郑某允许,在其经营的微信(微信号:×××及xxxx)使用郑某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其行为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郑某的肖像权。

涉案照片属于郑某及其配偶的亲密照,某摄影公司未经郑某同意即予以公开,亦侵害郑某及其配偶的隐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判决:

一、某摄影公司在涉案微信朋友圈(微信号:×××及xxxxx)上,分别向郑某发表致歉声明。致歉声明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内容,保留时间不得少于20日,朋友圈设置为所有人可见,允许查看范围不得少于最近一个月。

若某摄影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某摄影公司承担。

二、某摄影公司向郑某赔偿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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