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档案管理规定是如何实施制定的呢?下文是病历档案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病历档案管理规定全文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院为保证档案病历客观、真实、完整,保护病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加强病历档案规范化管理,维护医务人员和医院的合法利益,制定如下规定: 一、病历档案管理 (一)门诊病历由病人本人负责保管 (二)各科室(病区)病历归档前,由各科室(病区)医护人员负责管理,各级医师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认真填写整理,由科室(病区)质控医师逐一复查,最后交科(病区)主任全面审阅,每份病历完善无误后再送交病案室。
(三)各科归档病案,由病案室严格验收。凡经审查属重要缺项,应通知科室(病区)至病案室修正,一周内未修改,则按审查评分情况计入科室(病区)归档病历质量分。
(四)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管理住院病历档案,负责病历档案的整理、查核、登记、装订、计算机数据处理、病案信息质量审核和控制、档案上架和保管。
任何科室(病区)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出院病人的病历档案归档。 (五)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归档病历。
使用归档病历者,不得擅自拆卸、破损、剪贴、损毁和复制病历档案。 (六)医院职工(包括进修医师、实习生、研究生)不得私自藏匿出院病人病历档案,不得将自己或亲属的病历档案携走放置家中据为已有。
非本院医务人员不得直接在病区内翻阅或携走病历档案。 (七)因医疗活动和复印等需要携带住院病历离开临床科室(病区)时,应由该科室经管医师负责携带和保管住院病历。
(八)医院职工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归档病历库房翻阅病历。 (九)病案管理部门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病案,严防病案遗失,如果因遗失病案而引发医疗纠纷将由遗失科室和遗失者负主要责任。
二、病历档案调阅管理 (一)除涉及对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人的病历资料。
(二)因科研、教学需要要查阅本科室病历需经医教部审批同意后查阅,仅限于在病案阅览室查阅,不得外借出病案阅览室。
跨科查阅病案,必须填写《病历调阅申请书》,申请书由申请科(病区)主任、病历所属科室(病区)主任签名及医教部同意后方可查阅,阅后立即返还,查阅者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
(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病历档案时,查阅人必须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后,经医教部审批同意,书面通知病案管理人员提供服务。
(四)经医教部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况可调阅病历档案。 三、病历档案借阅管理 (一)为防止病历的丢失引发医疗纠纷和影响医疗纠纷的处理,医院严格控制限制病历档案的借阅,除正常医疗活动必须借阅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阅病历。
(二)对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师,需要借阅归档病历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原则上不得跨科借阅病历档案。 (三)借阅医院归档病历,只限于临床科室查房会诊、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读片讨论会或病人再次入院需借出参考的病案。
(四)临床经管医师借阅归档病历,应填写病历借阅单,由科(病区)主任或副主任医师签字同意,并在病案管理室办理手续后方可借阅。
(五)各临床科室医护人员,无权将本科室住院病人的病历档案,私自借给他人。 (六)医院职工外出进修、出国和调离时,必须归还自己所借的归档病历,签注销病历档案借阅清单后,人事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七)凡涉及到医疗事故争议的归档病历,病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中的病历复印规定,违反该规定引起不良后果的,将按当事人责任大小,遵照医院“四、病历档案复印管理 (一)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医教部审批同意后,提供病历档案复印。
(二)我院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病历档案资料的申请: 1、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人家属及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
(三)医教部受理复印病历申请时,申请人须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人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人代理人的,应提供病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病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人的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病人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人的死亡证明,死亡病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病人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人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病人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复印病历资料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申请复印病历档案资料,必须填写申请表,经医教部登记、审核后,通知病案室提供病历资料客观部分的复印,并在申请人核对无误共同签字后,加盖证明印章。
(五)住院病人住院期间的病历,因医疗活动或病人需要复印病历资料时,必须按照上述第3条(1)(2)之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医教部审核同意后,由临床科室(病区)医师负责携带和保管病历资料到病案资料室复印。
在经管医师和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提供复印病历档案资料的客观部分,并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在病人、医师和病案室负责提供复印工作人员共同签字后,加盖证明印章。
(六)医院提供复印病历档案资料,可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七)医院提供申请人复印的病历档案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病历的作用是什么 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为此,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严谨、一丝不苟。病历对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1、医疗:病历既是确定诊断、进行治疗、落实预防措施的资料,又是医务人员诊治疾病水平评估的依据,也是患者再次患病时诊断与治疗的重要参考资料。
通过临床病历回顾,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医疗质量。 2、教学:病历是教学的宝贵资料,是最生动的教材。
通过病历的书写与阅读,可以使所学的医学理论和医疗实践密切结合起来,巩固所学知识,开阔视野,培养医务人员和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及严谨的医疗作风。
3、科研:病历是临床研究的主要素材。通过临床病历总结分析,寻求疾病发生、发展、治疗转归的客观规律及内在联系,研究临床治疗、预防措施与疾病、康复的关系,发现筛选新 的医疗技术和药物,推动医学不断发展。
4、医院管理:大量的病历资料分析可以客观地反映出医院工作状况、技术素质、医疗质量、管理措施、医德医风等医院管理水平。
病历中的许多素材是国家卫生统计的重要指标。因此,检查病历、分析病历,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了解医院工作状态、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5、防病:通过对病历的分类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临床医务人员贯彻“三级预防”原则,防病防残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与发展情况,为控制和落实预防措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提供依据。
6、法律:病历是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病历是有效地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猜您感兴趣:1.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2.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3. 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4. 病历管理规定5. 病历管理规定6. 病历复印的相关规定7.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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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人大代表的名额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
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买房如果拿不到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那就不算真正拥有了房产所有权,也无法将房屋进行转让,所以办理房产证活着产权证很重要。至于购房商品房后产权证书办理的义务人到底是谁,新房的房产证一定要由开发商来办理吗?这属于民事约定的内容,既可由购房人自己办理,也可开发商代为办理。 一、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出具,并需加盖公司印章。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有公司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日期;以及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
企业公章一般由人事部门保管。财务帐、业务帐、法人印鉴由财务部门保管。公司法人章由谁保管,财务内控制度规定,财务帐和法人印鉴要分人保管,不得一人同时保管。(实际执行情况多为一人保管,即便这样,一定要注意,财务帐和法人印鉴不要放在一起,要分别存放)
1、邻居土地纠纷的解决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1、不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2、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3、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父母有赡养需要,子女有负担能力,子女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这种
社保门诊都是不报的,门诊可以选择刷医保卡,不过不是给报销,是从医保卡里的钱扣。1.医保分两个帐户,个人帐户,体现在医保卡内的钱,可以用来在定点药店买药,门诊费用的支付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支付;统筹帐户,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的费用由统筹帐户支付2.在就医的时候,向定点医院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在结帐的时候,该个人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或者现金支付,该医保报销的部分由
五保户房产继承:如果有遗嘱继承按遗产继承,如果没有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也没有的,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要看情况,二手房子过户费包括:1、手续费:一般规定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2、登记费:买方承担。3、土地金:卖方承担。4、核档费:50元/宗。5、二手房过户要交的契税:买方承担。6、印花税:按正常买卖成交报价计征,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7、所得税:卖方承担。《民典法》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楼上下水道漏水的,如果是楼上住户人为原因导致的,则由楼上住户负责维修;如果是由于物业没有尽到其应尽的维修义务导致的漏水,则维修责任由物业负责;如果是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且在质保期内的,则可以要求开发商负责维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
直接出示社保卡即可。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时出示社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和挂号,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直接便可由社保和医院结算该社保报销的部分,只有在结帐的时候,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社保卡余额或者现金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
1、按现行的拆迁执行情况来看,拆迁协议上谁签字房产证就是谁的名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2、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
要看漏水的原因。天花板漏水通常都是由于楼上住户的装修不规范而造成的,可以去找户主进行协商。若是其不配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的利益寻求保护。通常不是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不建议这么做,可以先自己请维修人员进行修补,然后向法院请求让该负责的人赔偿。如果其还是不予理会,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若是住在顶楼,发生天花板漏水的情况,只能自己负责,如果刚刚购买的新房就出现这种情况,可以找开发商协商解决的办法。倘若
小区停车费标准开发商拥有自主定价权,但是业主共有部分除外。首先,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是说,对于开发商拥有所有权的地下车位以及未包含在总建筑面积内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人防地下车库,开发商确实拥有自主定价权。其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小区规划出的一块地用于临时停放进入小区的车辆
仅就深圳来说,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律师费。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者胜诉的,用人单位最高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为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不属于深圳市内的企业,但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深圳,且在深圳提起仲裁、诉讼的,也是可以适用以上规定。基于劳动者的特殊地位,无论其作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原告或被告,均可在五千元的限度内,要求
征地补偿费由国家支付,具体由实行征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等予以公告。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
一般是原告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费一般不是由败诉方承担的。其进行诉讼或者非诉所委托的律师的律师费通常都是委托人自己支付,但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承担主体的,按约定承担。【法律依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