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况比较复杂,通常是指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个人关系、经济关系三个方面的关系,均能够认定为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
隶属关系,主要指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相互控股或参股,或者有行政主管关系。个人关系,指的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人员与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人员存在夫妻关系、亲属关系或者为同一人的情况。
经济关系,指的是潜在投标人为招标事项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询问服务等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限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分别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区分标段的同一招标事项投标。违背前两款限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这条限定的目的是,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投标,容易与招标人产生伙和一致或串通,影响招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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