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条索引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裁判案例:(2021)豫民终245号
案情简介:原告**公司中标了被告中原**公司组织招标的淮阳县生活垃圾综合资源化处置工程项目。此后,被告淮阳**公司(需方)与原告**公司(供方)签订了《淮阳县生活垃圾综合资源化处置工程项目预处理单元采购合同书》,约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壹仟玖百玖拾叁万陆仟捌百元整(Y:19,936,800元)。
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20%即人民币叁佰玖拾捌万染仟叁佰陆拾圆整(¥3,987,360元)的预付款,该款项为本合同设备价款的一部分,供方应保证将预付数用于为了履行本合同而做好设计、备料、生产准备等工作。
剩余款项分四次,每次分别支付合同总价的40%、20%、15%和5%。合同签订后,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淮阳**公司向原告**公司一次性付清合同总价壹仟玖佰玖拾叁万陆仟捌佰元整(¥19936800元),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其中以398736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10起算至实际付款日,暂计至2020年7月30日为142132.77元;以1594944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计至实际付款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13日为61671.17元;
2、判令被告中原**公司与淮阳**公司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判令被告淮阳**公司、中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就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向原告**公司进行了释明,原告**公司答复对诉求不作任何变更,以起诉状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一、原告**公司称本案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合同不符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且本案合同确已无法履行,故对原告**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公司另称其为履行合同已支付了上千万元的采购和生产制作成本,后续还将会有巨额投入。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收到预付款后再为履行本合同而做好设计、备料、生产准备等工作。
原告提交的设备采购单及付款凭证绝大多数发生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被告支付预付款的最后日期2019年9月27日之后,在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原告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但其没有采取措施,而是继续采购设备,故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采购的设备是为了履行本案合同。
二、本案中,双方合同对被告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未做明确约定。但双方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合双方合同3.2.2条约定,本院酌定被告以合同总价的20%即人民币叁百玖拾捌万染仟叁百陆拾圆(¥3,987,360,00)为基数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中原**公司作为本案招标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在原告中标后未按规定与原告签订相应合同,安排被告淮阳**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且其作为被告淮阳**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中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淮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迟延付款利息(以39873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被告中原**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合同是否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2、**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淮阳**公司、中原**公司支付全部价款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案涉合同确不能继续履行,本案应如何处理。3、一审判决是否存在超诉请裁判。一、关于案涉合同性质应否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主要特征为:一是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二是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分三次以上;三是多发、常见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一般是买受人作为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而发生的交易;四是出卖人向买受人授予了一定信用,而作为授信人的出卖人在价款回收上存在一定风险,为保障出卖人剩余价款的回收,出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环创公司并未向淮阳万容公司交付设备,且合同标的物也非基于生活消费,故本案不符合分期付期买卖合同的特征。原审关于案涉合同性质认定正确。
二、关于案涉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问题。**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淮阳**公司向**公司一次性付清合同总价199368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中原**公司与淮阳**公司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而据原审查明,**公司未交付设备,二审时经法庭询问,**公司陈述其公司可在三个月内交付全部案涉设备,故环创公司请求权基础实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然淮阳**公司与**公司所签合同系针对案涉项目的要求而定制的设备,现淮阳**公司已被取消案涉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退出案涉项目建设,新的合同方已中标案涉项目并已开始建设,淮阳**公司事实上已无法接收**公司交付设备,否则将会造成资源、设备的巨大浪费。
基于上述分析及**公司现尚未交付设备的客观情况,本案构成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案涉合同不应再继续履行。对淮阳**公司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三、关于一审是否超诉请裁判问题。本案中,**公司在原审法院向其释明的基础上,仍坚持要求由**公司向淮阳**公司交付设备,由淮阳**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原审中**公司并未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在**公司未主张赔偿损失,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径行认定**公司损失金额,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
一审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百典解读
结合以上案例,了解什么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必须了解以下几点。
一、分期付款的合同不等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比如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类型虽然可以约定分期付款,但是这些合同并不是买卖合同。因此,它们都不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相关条的约束和调整。若未认识到这一点,将混淆法律关系,进而影响诉讼方案的正确判断。
二、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举个例子:小王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一套商品房,一次性支付首付款30万,按揭贷款150万。后因小王逾期还贷,开发商向银行代偿了小王欠付的按揭贷款。随后,开发商以小王首付款和还贷总和不足总房款五分之一为由,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与小王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正确吗?笔者认为,小王逾期还贷前,开发商实际已收到全部购房款,包括小王支付的首付款和小王从银行的贷款。虽然小王每月在还月供,但这是向银行偿还的借款本息,而不是向开发商支付的购房款。因此,小王与开发商之间的房款等同于是以首付+按揭贷款的方式分2次付清的。所以,小王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至于开发商代偿的银行贷款,开发商应当以追偿权的方式向小王主张。当然,如果小王和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于逾期还贷并且开发商完成代偿时,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可以合同约定主张合同解除。
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多发、常见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一般是买受人作为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而发生的交易。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且出卖人向买受人授予了一定信用,而作为授信人的出卖人在价款回收上存在一定风险,为保障出卖人剩余价款的回收,出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备案
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合同,这个直签合同与劳务派遣相对应。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不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固定总价合同就是按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它的特点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明确承包内容和计算包价,并一笔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单位一般不得要求变更包价。这种方式对建设单位比较简便,因此为一般建设单位所欢迎。对承包商来说,如果设计图纸和说明书相当详细,能据以比较精确地估算造价,签订合同时考虑得也比较周全,不致有太大的风险,也是一种比较简便的承包方式。如果图纸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价格的风险,发包方承担量的风险。承
“保理”一词,即保付代理,属于金融术语,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当前我国的保理业务主要分为银行业保理和商业保理,二者虽然在细节上有诸多差异,但因其交易结构并无实质性不同,涉及的保理合同也是相同的。保
购销合同的印花税,按购销金额的0.3‰计算贴花。一)印花税的应纳税项目如下:1)购销合同。2)加工承揽合同。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5)财产租赁合同。6)货物运输合同。7)仓储保管合同。8)借款合同。9)财产保险合同。10)技术合同。11)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12)营业账簿。13)权利,许可证照。二)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税法所列举凭
什么是流质约款?为什么要在质押合同中禁止流质约款? 流质约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为债权人所有。比如,过去当铺押当人到期不赎回质物,则质物为当铺所有。 质权是对标的物享有优先求偿权的担保权。质权虽然由质权人占有质物但他并非直接以质物抵偿债权,而只能以质物的价值优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法律之所以禁止流质契约,主要是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因为出质人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合同。如居间合同、委托合同等。(2)实践合同又叫要物合同,是指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如保管合同等。
通俗来讲就是房产中介与你签订的合同,就是居间合同。它只是介于买主与卖主之间的中间人,对后期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产商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因此,房产商与商品房承购人就上述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与一般买卖合同不同的是,其标的物是正在建设且尚未建成的房屋。如果是已经建成的现房,关于现房的买卖合同一般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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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为家中唯一的子女不幸离世,这样的家庭被称为“失独家庭”。失独家庭中的老人即被称为“失独老人”。失独老人无法期待子女回家,只能期盼这个国家和社会给他们多一些保障与关爱。二、有独生子女死亡的全按失独家庭。三、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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