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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冻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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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冻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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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候冻结,是指对已被法院冻结的存款,其他法院也要求进行冻结,只要前一冻结一经解除,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即自动生效,无需等到新冻结手续办理完毕的制度。

  其他的人民法院针对已经登记过的财产进行轮候冻结时,应该先行通知有关登记部门协助其进行轮候登记,对于实施冻结的法院应该准许其他的法院查阅相关的记录和文书。

其他的法院针对未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冻结时,应该制作相关笔录,并经实施冻结的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以书面通知实施冻结的法院。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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