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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出租人、承租人分别要承担哪些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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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出租人、承租人分别要承担哪些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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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具有法定的约束力,租赁合同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过程中的各方参与者分别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对于出租人而言,若出租房屋后未办理登记备案,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 23 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承租人来讲,首先,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其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果出租人将房屋“一屋多租”时,即便签订合同在先,未经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也不得对抗登记备案的承租人,无法优先获得租赁房屋的使用权。

其次,如果房屋租赁用于商业经营,没有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承租人无法办理相关工商营业证件。最后,承租人如果对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存在过错的,依据相关地方性法规,主管部门也可能对其进行罚款。

对于中介机构而言,办理租赁备案也是一项法定义务。《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 29 条第 1 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经纪机构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经纪机构未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正的,对经纪机构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实际生活中,为了逃避房屋租赁管理费和税费,存在大量租赁双方串通不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况,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房屋主管部门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空间,给社区治安带来隐患。

因此,如果居民发现这种情况,应该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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