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和解与调解…………………………………………………2第三章 确权管辖与处理……………………………………………3第四章 证 据…………………………………………………………6第五章 法律责任……………………………………………………8第六章 附 则…………………………………………………………8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及时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以下简称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权属纠纷是指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
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设区的市设立的管理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第四条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设立的管理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排查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情况;对可能发生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解决之前,权属纠纷当事人不得单方改变纠纷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利用现状,不得毁坏农作物、经济作物、附着物和水利设施等,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权属纠纷当事人对争议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现状有异议的,由负责调解、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调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七条权属纠纷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利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得阻挠、妨碍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第二章和解与调解第八条解决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引导权属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自行达成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权属纠纷当事人进行协商,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促成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及司法所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工作应当给予指导帮助。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
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乡镇的,先受理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解,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并将调解贯穿于受理、办理、决定全过程。
第十三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后生效。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之日起生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权属纠纷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三章确权管辖与处理第十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十六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因水资源使用权引发的纠纷,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资源使用权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第十八条跨乡镇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处理机关处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第十九条申请确权处理,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对方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争议地点、区域的四至范围、面积;(三)对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当事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关记入笔录。第二十条申请确权处理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能够证明权属归属的有关证明材料;(二)权属争议四至范围及利用现状;(三)请求确定权属的界线图。
第二十一条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申请提交后,处理机关发现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五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第二十二条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的确权处理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受理确权处理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的确权申请被裁定驳回后,有新的证据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重新提出确权申请。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受理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先行调解该案的有关单位或者组织移送案件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五条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二)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三)组织和解、调解;(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建议;(五)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调处工作人员进行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现场实地调查、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参加,通知权属纠纷当事人到场。
勘验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由勘验人、权属纠纷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者盖章。权属纠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或者到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实地调查、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调查、勘验笔录上加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组织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必要时可以举行质证。第二十八条权属纠纷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应当推举代表人参加确权处理活动。
代表人数一般为三至五名。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确权处理活动。第二十九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权属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负责承办确权案件的行政主管部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权属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属行政主管部门回避的,本确权案件由人民政府交调处机构承办。
第三十条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申请人的主张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做出支持其主张的决定;(二)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均有一定证据,但证据不足以支持权属主张的,可以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
权属纠纷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一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期限为六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调解、勘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三十二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权处理可以中止:(一)权属纠纷当事人发生变化且尚未重新确定的;(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参加确权处理的;(三)发生群体性事件尚在处理的;(四)确权案件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确权处理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确权案件的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中止、恢复确权处理案件的处理,应当告知权属纠纷当事人。
第四章证 据第三十三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证据分为:(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权属纠纷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意见;(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四条下列书证,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的证据材料:(一)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或者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木、林地等权属登记的档案清册;(二)农业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期,确定土地、林地权属归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材料;(三)国有农、林场设立或者国有水利工程建设时经依法批准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书、规划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四)1966年前划定的国家建设用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再办理征用手续,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五)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人民政府已经明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级经营管理的文件;(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取水许可证;(七)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八)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土地和依法批准使用、划拨土地(含林地)的文件、规划书及其附图,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九)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处理决定、调解协议;(十)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五条下列书证,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的参考证据材料:(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二)权属纠纷当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资)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三)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土地(含林地)时有关的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五)其他可以作为参考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材料,其证明效力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五)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权属纠纷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六)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书证材料记载东、西、南、北四至(以下简称四至)方位范围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记载不清楚,而该书证材料记载的面积清楚的,以面积为准;书证材料面积记载、四至方位不清又无附图的,根据权属参考凭证也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由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权属。
第三十七条权属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权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权属纠纷当事人应当在处理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权属纠纷当事人一方对权属纠纷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发生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不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二)对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申请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三)对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不调解、不处理或者未经调解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
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调解、处理权属纠纷工作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怂恿、挑唆群众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山林和水利的利用现状,毁坏地上农作物、经济作物、附着物和水利设施等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利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者阻挠、妨碍调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 则第四十三条因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不适用本条例。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合同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基层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
房屋权属纠纷的处理方法有那些解决购房过程中发生的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诉讼等办法加以解决。(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以解决问题。(2)调解解决。调解,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相互谅解,达成和解
房屋权属的意思是指房屋的居住权、房屋的支配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的他项权统一的归属。房产权属纠纷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解处理,和解不成可提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关于房屋权属是哪些意思房产权属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土地确权发生边界纠纷:1、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政府进行调解或作出行政裁决;3、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
土地承包的经营权纠纷如何处理(一)首先解决土地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主体问题1,发包方的主体。发包方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情形下,村民小组的利益是独立的,其法律地位也必须独立。此时发包方的主体只能是村民小组而不是村委会。因为村民小组发包土地是基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事实和依据农村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代表村民小组集体进行的。2,承包方的主体
一、怎样处理土地山林权属争议1、处理土地山林权属争议可以进行协商,或者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
甲方:_____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系该公司董事长。乙方: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______
农村无证土地纠纷的处理方式:1、双方先就争议进行协商;2、协商不成可以找乡政府或县级政府进行调解;3、当事人双方有约定仲裁的还可以申请仲裁;4、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无证土地纠纷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可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在解决土地纠纷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一般情况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该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有效后,则当事人不能再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2、法律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 协商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若无法调解可申请仲裁或者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调解来解决 起诉流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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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确权纠纷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土地侵权纠纷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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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怎样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1)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程序简单,有利于实现纠纷的及时解决,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所有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申请调解、仲裁之前,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
我国的宅基地土地纠纷怎么处理的规定,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一、邻居之间土地纠纷怎么处理因土地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
律师解答山林合同纠纷的处理:1、协商。2、申请调解。3、如果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当事人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
一、两家土地边界不清引起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1)协商解决。协商是指当事人在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这是解决承包纠纷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 (2)调解解决。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讲理劝说,分清是非,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也是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
1.如果是同一集体内部个人与个人或个人与本集体的权属纠纷,当事人应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确权申请,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乡镇政府作出确权决定;2.如果是同一乡镇内集体与集体发生的权属纠纷,当事人(需是法定代表人)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确权申请,当地乡镇政府组织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提出调处意见呈报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确权;3.同一县(区)内跨乡镇发生的集体与集体的权属纠纷案件,